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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再现:
张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一处宅基地,因房屋年久失修,拟拆旧建新。张三依照步骤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宅基地建房手续(《土地管理法》修改前的事,彼时宅基地审批权限还没有下放到乡镇政府),县行政审批局以一份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里面的规定为由不予许可,并向张三送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此后,张三因为也是体制内的干部,在拟对行政审批局提起行政诉讼前向自己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在汇报沟通过程中,有人提醒行政审批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废止失效,不能做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县行政审批局查阅规范性文件的确已失效后,立即向张三又送达了《关于撤回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决定》,张三收到第二份文书后,以为事情有了转机,继续等待。又一周后,张三收到县行政审批局送达的第三份文书,仍然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过文书里面援引的依据进行了变化。
张三思考后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县人民政府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同一份复议申请书里面,将要求撤销三份行政文书都列为了复议请求。复议机构对张三进行释明,根据“一事一申请”的要求,其可以只对第三份文书申请复议,当然,张三也可以对三份文书递交三份复议申请,分别提出撤销的请求,张三修改后重新递交了三份申请。
案例点评:
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援引依据固然要合法有效,出具的不予许可决定依据不正确,立即纠正自行撤销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种体现。申请人对同一事件当中的不同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选择真正解决问题的思路,只对最后一个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依法对不同的行政行为都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其维权的思路(多个复议案件有可能给被申请人增加一定的压力),并不违法,但这个时候,申请人应当针对行政行为一行为一申请,不能一份复议申请将多个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列在一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释法:
1.这里的“一事一申请”是通俗的讲法,更严谨的说法应该是“一行为一申请”。这里的“事”其实是指行政行为,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事情当中的“事”,有可能一件事当中,行政机关作出了好多个行政行为,如果不服其中的多个行政行为,就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并不能简单以这都是一件事只写一份复议申请就行的。
2.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这次新法加了一个限制性条件,规定的是“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所以,应当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再者,通过这么多年的义务教育,现在还书面申请有困难的情况应当是比较少的。
3.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直接当面提交,可以邮寄(申请人给复议机关或者复议机构邮寄不要求必须是邮政,可以其他物流企业,但行政机关给申请人邮寄任何文书必须选用邮政渠道),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掌上复议也已开通,申请人通过手机就可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4.为了更加方便群众,行政机关如果采用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必须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如果行政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则应当在送达的同时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通过电子渠道提交到哪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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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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