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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学习与理解(系列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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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再现:

张三与李四因一块林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多年未彻底解决,各说各有理,并分别找出有利自己的证据,意图证明应当归自己,2022年10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过程中,李四拿出了县林业局2010年颁发的林权证,张三看到李四持有的林权证傻眼了,说同村村民都可以证明这块林地由我张三管护了几十年,林业局凭什么给李四办理了林权证?

张三不服林业局的行政登记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林业局的行政登记行为。复议工作人员小明收到张三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报请分管领导赵五审批后予以正常受理,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将整个卷宗交给老王主办。老王审查整个材料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规定为由对张三进行释明,提醒张三应该变更被申请人为县不动产登记局。

但是,张三坚持自己的认识和观点,说林权证是林业局颁发的,也是盖的林业局的公章,我认林权证上的单位也认公章,就是对林业局不服,与不动产登记局没有关系,不变更被申请人。最终,县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张三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点评: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本案中李四持有的林权证就是一种行政登记后的法定证书,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对外产生公示和抵抗效力,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事由撤销李四的林权证之前,争议林地从法律上讲应当归李四使用。

张三坚持自己的认识和观点,认为官方文书既认单位也认公章,林权证是林业局颁发的也是盖的林业局的公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将林业局列为被申请人表面上看也是很有道理且符合普通人认识的。而且,同村的村民都可以证实这块林地确实由张三管护使用了几十年,为什么县政府要驳回张三的复议申请呢?难道真的是张三弄错了?

这就牵涉出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登记行为并不代表行政确权行为,但是,行政登记行为是以行政确权行为为基础的,先有行政确权行为后有行政登记行为,如果行政确权行为有误行政登记行为就可能有误(只是登记结果有误,登记过程可能合法),这个时候的纠错就不能仅仅是改变登记,可能还得对行政确权行为进行重新处理;二是复议申请时究竟列谁为被申请人也是有讲究的,不是我们想列谁就列谁的,如果被申请人列的不正确,就算我们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应当等到法律支持的,也会因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律师释法: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要找的对象,也就是说我们具体要找的行政机关。

2.一般情况下或者说基本原则是认公章,简单地看文书是盖的哪个单位的公章,我们就列谁为被申请人,就像案例当中张三将林业局列为被申请人一样。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首先是行政机关,这也是最大量的被申请人,也是最正常的情况。但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还有可能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学习理解这个知识点的时候还要注意两个层面一是这里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将一定情形下的相关组织作出的行为不服时可以直接将该组织列为被申请人,这样就实质性的将被申请人范围扩大了,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了;二是法条当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这里是“法规、规章”也就是说不限于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实际上还是进一步扩大了被申请人范围,有可能有更多的组织会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注:限缩规定)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学习理解时要注意这个区别(一处是“法规”、一处是“行政法规”)

4.委托执法后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原行政机关承担,不由受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就是具体办事单位承担。

5.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所以案例当中张三的申请被驳回,就是因为林业局的行政登记职权已经变更到不动产登记局了,这就要求我们复议工作人员或者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律师同仁们在列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不仅要看行为、看单位、看公章、还要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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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向诗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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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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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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