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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再现:
张三向某镇政府申请将原来自己名下承包经营的土地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镇政府按期给出书面答复。答复称,张三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出多年,在张三外出期间,村委会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李四,并且已经给李四办理了承包经营权证,现在不能再将上述承包土地确权给张三并办理承包经营权证。
张三对镇政府的履职答复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镇政府的答复并重新处理。复议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张三对复议决定不服,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开庭举证过程中,法官发现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案件办理期间没有通知李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可能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清,程序上不符合规定,遂立即休庭,并追加通知李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另行择期开庭。
案例点评:
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参与复议诉讼的救济权等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格外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更要注意审查是否有与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申请人已经列有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如果申请人没有列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情形的,也应当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避免复议中遗漏通知第三人而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除了第十六条的规定外,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涉及“第三人”的法条还有:
1.第十五条第二款: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2.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3.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5.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6.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7.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8.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律师释法:
1.从法条看,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因方式有两个,一是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二是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参加。在实务中,除了前述两种情形外,还有一种起因方式,就是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就已经列明第三人的,当然,这也可以归为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的范围内。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权利,不是义务。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不参加行政复议,选择权在第三人手上。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答复、不举证、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办理。
3.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义务,是职责。在这个问题上,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裁量权,不能自由选择,不是想通知也行,想不通知也行,如果案件应当通知第三人而没有通知的,属于程序违法。
4.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第三人的权利保障还是比较充分的,有权提出合理请求(第十五条)、有权委托代理人(第十七条)、有权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第四十二条)、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有权查阅复制卷宗(第四十七条)、有权请求加重对申请人处罚(第六十三条)、有权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5.第三人在复议案件办理及复议决定履行过程中,也不光是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义务,如果不按复议决定履行,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6.第三人也不是随随便便想参加行政复议就可以参加行政复议,有个前提条件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例如打架案件中公安机关处罚了一人,复议过程中,另一人认为处罚过轻),或者是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例如土地承包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另一人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登记,则如果撤销就与登记人有利害关系,登记人就应当被通知为第三人,这就是案例当中的情形)。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法条解读、案例分析、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阐述等,内容丰富,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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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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