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再现:
张三从乡镇粮管所退休以后,回到老家与配偶一起劳作,李四认为张三把自己的耕地给挖着种了庄稼,先后采取阻拦、拔苗、抢收等方式与张三多次多年相互争抢种植,两人互不相让,也不愿意调解。后李四听子女劝说,一纸诉状将张三告到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出具一份主管机关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争议地块属于自己,张三是非法侵占。
张三对此证据质证过程中,提出争议地块自己从1982年土地到户时一直由自己耕种,现在李四拿的证书可能有假,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要对这份证书另寻途径以证真伪。随后,张三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份已颁发的证书。复议工作人员老王和小明审理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请分管领导赵五审批后予以正常受理,被申请人答复过程中给复议机构提交了一份户籍证明,证明张三是非农业户口(张三到粮食系统工作时,户口已转为居民性质),不属于其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对此证书是否撤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工作人员老王叫来张三询问,张三承认自己的确不是农业户口,是回家帮媳妇一起种地劳作的,既然这样,那就写一份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好了。
案例点评:
这个案例当中特别有意思的点是张三和李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相对人直接成为原告和被告(李四做为原告直接起诉张三非法侵占,要求排除妨害。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为张三是直接行为人),但在行政复议中,张三和李四却不能直接成为复议案件当中的相对方(虽然张三申请了行政复议,也将李四列为了行政复议第三人,但被申请人提出张三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启动证书撤销程序的行政复议)。张三看似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也成为了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事情就回到了申请前的状态),实际上其申请人资格本来就是受限的。如果一开始就以其配偶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张三做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则案件走向就大不相同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律师释法:
1.行政复议申请人从广义上来上说,任何人、任何法人、任何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从狭义上来说,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这里的申请人应当宽泛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各类组织。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学习与理解系列1场景案例当中说的张三死亡后,其配偶李四以李四的名义对不予认定工伤不服而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更多的是营利性法人,尤其是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例如各类社会团体)终止(包括破产、清算、注销、改制)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和旧法略有表述上的差别,意思基本上没有改变,新法表述更加严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是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自己名义申请,而是仍然应当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义申请。
5.申请人认为(这里的“认为”是一个主观标准,并非客观标准,换句话说,即使实际上没有侵犯,但是申请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强调的是合法权益)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不是合法权益,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我们在实务中,主要注意“认为”和“合法权益”这两个点。
6.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还需是对行政行为(旧法叫具体行政行为,新法保持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致,现在都叫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如果不是行政行为(如党务活动、村民自治行为、居民自治行为、协会组织等自律行为)则不能启动行政复议。
7.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还需具有相对性。如果行政行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具有相对性(这里的相对性也并非利害关系标准,主要从特定化角度来说),也无法启动程序(就如本文案例当中的张三),或者即使申请了行政复议,也无法解决任何问题,还是会被驳回申请(当然,广义上来说,这个时候的申请人也是法律认可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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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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