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实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仍应扣留?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12分钟/0.27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6,245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问题引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质量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下,质量保证金是否可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返还呢?以下本文进行了具体分析。

二、典型案例

【案例1】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日,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建一局总承包远东置业开发的某工程,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并不免除承包人正确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后中建一局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拖欠工程款、停工等事宜产生纠纷多次涉讼。期间,远东置业已通过起诉的方式向中建一局提出解除合同。于本案,对中建一局要求远东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含3%保修金)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保证金条款基于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故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款“剩余3%作为保修金”,因总承包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并最终判决保修金应全部返还。远东置业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裁判观点】

远东置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3%保修金约定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未审先判,该保修金也不是质量保证金,不应提前返还。经查,我国实行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便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一审对此说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该保修金实际系工程质量保证金,总承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返还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满二年返还。案涉工程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认可工程合格,一审判决作出时已满二年,一审判决保修金应全部返还并无不当。

【案例2】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民申105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龙

【案情简介】

福建一公司与江西路桥公司双方因质量保证金返还等事项产生纠纷涉讼,已知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被二审法院(贵州高院)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对福建一公司要求江西路桥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诉求,二审法院(贵州高院)认为本案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未成就,未支持福建一公司前述诉请。福建一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观点】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原审认为,福建一公司与江西路桥公司之间的两份《劳务施工合同》均约定,质保期届满且福建一公司收到业主方返还的质保金后,方可向江西路桥公司返还。本案从现有证据看,福建一公司尚未收到业主方返还的质保金,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江西路桥公司关于现在返还质保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审的上述认定不缺乏依据,处理并无不当。江西路桥公司再审申请认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成就,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三、深度剖析

(一)质量保证金性质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并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属于发承包人合同约定事项。由此可见,质量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约定担保,而非强制性担保。正如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即质量保证金条款并非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发承包人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预留保证金。另从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看出,质量保证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制度显然亦有区别,在认定质量保证金的性质时不应生搬硬套担保制度的规定,否则容易产生认识错误。

(二)合同无效或解除是否影响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执行

通过以上两个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下,质量保证金是应当返还还是应继续扣留的问题上,认为无论是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承包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同时合同无效亦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的执行。最高院此类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分析,可找到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在发承包人仅约定质量保证金来保证工程缺陷责任期限内的维修责任时,即使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维修责任亦不会免除。鉴于此,用以保证承包人该维修责任实现的质量保证金亦有继续扣留的必要和合理性。因此,合同无效或解除并不影响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执行。当然,如承包人并未实际施工,因一般而言,此时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尚未开始,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倘若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即预留质量保证金,且承包人尚未实际施工时合同即因无效或解除而终止履行,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该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应予退还。

四、实务指引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保证金预留期限与缺陷责任期限分属不同事项,但两者亦有关联,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一般而言,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不应少于缺陷责任期限,否则便失去质量保证金本身预留的意义,亦不符合质量保证金的定义。于承包人而言,还应注意在合同因无效或解除而终止履行的情形下,仍应对己方施工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在返还质量保证金时有权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五、关联法条

1.《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姚宗国
  • 课程5
  • 文章163
  • 学员1w
  • 读者67w
  • 关注58
  • 点赞528
  • 好评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实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仍应扣留?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7课时/12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实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仍应扣留?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7课时/12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