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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承包人应对疫情系列文章实体篇:《赶工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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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按

  为帮助建筑企业妥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造价的影响,本文第三部分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为建筑企业妥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约的影响”提供具体建议。实体上包括承包人可以主张的“申请延长工期”、“发包人对停工损失的合理承担”、“赶工费的索赔”、“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承担”以及“发包人对防疫成本的承担”等五大实体权力。针对上述每一实体权利,本文将最终从“行权基础”、“事实理由”及“操作执行”等三个方面为建筑企业妥善应对提供具体建议。本期分享“实体篇:赶工费的索赔”。

实体篇

赶工费的索赔

1 行权基础

  1.国家标准: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还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3.5条规定:“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2.行业交易习惯: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部分省市住建部门的规定:多要求应明确赶工费的计取

  目前,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云南省、青岛市、厦门市、郑州市等部分省市已经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如果工程所在地已出台有关指导意见,赶工费的承担应当直接按照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已出台的指导意见执行。对于还没有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或者指导意见未规定有关争议内容时,则仍然适用上述国家标准和行业交易习惯处理。

200227L4律师王春军内容图1建工承包人应对疫情系列文章实体篇:《赶工费的索赔》.jpg

  综上,除非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事实理由

  1.工期延误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工程势必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延误。此时,建筑企业应首先按照本文“申请延长工期”部分的有关建议,与发包人申请延长工期事宜,然后确定新的竣工日期。同时,基于新的竣工日期,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重新约定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2.发包人要求赶工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工期发生延误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已经同意相应地顺延工期,而未要求赶工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产生赶工费。只有工期延误后又存在“发包人要求赶工”的事实,建筑企业才可以据此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赶工费。因此,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通知或者就有关“发包人要求赶工”事宜进行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证等书面材料,建筑企业应注意留存原件。同时,应注意,这些材料,尤其是就有关“发包人要求赶工”事宜进行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证等书面材料必须有发包人、承包人等各方参与协商人员的签字。

  3.赶工费的计算

  在发包人要求赶工时,建筑企业必须与承包人协商确定“赶工费”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尤其是在既存在发包人同意顺延一定工期而又要求赶工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期顺延”和“赶工费承担”等的具体安排。

3 操作执行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广泛影响下,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工期影响的具体证据,具体可参考本文“申请延长工期”中的有关论述。

  2.若构成“不可抗力”,则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若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则也应遵循索赔程序及时与发包人进行重新协商,争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形式来合理、合法保障自己的合同权益。

  4.注意收集和留存“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具体证据,具体可采用截屏、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方式。

  5.在发包人要求赶工时,建筑企业应及时与发包人就“赶工费”事宜进行协商,具体包括赶工费的承担、赶工费的数额或者计取方式、赶工费与顺延的一定工期的关系等,并尽可能地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将相关内容固定下来,避免之后引发争议。

  6.建议在对“赶工费”事宜充分协商及签订相关书面材料之前,建筑企业最好直接发出通知拒绝“发包人相关的赶工要求”,并详细说明理由。

  7.上述任何文件最好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出,而且应尽量从邮局寄出,以获得加盖邮戳的EMS快递单。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及时查询并打印投妥信息,并保存好EMS快递单和投妥信息打印件。


  作者:王春军、牛明辉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春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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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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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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