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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成员之一,而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股权投资或者股权并购的事件已经是耳熟能详的事情,关于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出发因素很多,但是从投资的风险防控方面而言,一般都会对投资的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分三大类,即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以及税务的尽职调查,现实中,后两者的尽职调查基本合为一体由会计师事务所处理,而前者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基于专业领域的限制、团队实务经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众多,本文仅分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即排除国有和外资成份的类型)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方面的关注点和意识难点。
一、股权投资的出发点
投资者以股权方式投资某一企业,其出发点,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类型:
1、投资回报型:即投资者投入一定资金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在一定年限或者条件下,随着目标公司的成长发展,比如新三板挂牌或者IPO后,获得相应的溢价回报,同时在投资后也可以获得持有股份期间的分红。
2、行业整合型:即投资者收购某一目标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控股某目标公司,而该目标公司在相应行业上可能与投资者所在的行业存在上下游或者互补关系,从而使得投资者在本行业中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3、资源获取型:即投资者收购某一目标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为了该目标公司项下的资源,比如土地使用权资源、特许资质、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团队等。
上述几种类型是较为常见的,而至于股权投资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受让目标公司现有公司股东的股份,也可以是认购目标公司增资扩股部分的股份。至于说具体的操作方式采取哪种,则是商业谈判以及交易双方的合规性问题,在此不再展开。
不同的类型,影响到投资者在取得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结果后如何进行抉择。接下来,介绍一下有关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问题。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涉及面
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面比较广,因此投资者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此部分工作时,费用也有所不同,收费的不同主要源于所调查的涉及面、工作量、专业度等因素。那么法律尽职调查的涉及面主要有哪些呢,以下摘录部分供参考:
(一)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这涉及公司的设立和存续期间的合规性,包括:公司的名称核准、公司的名称与第三人的商标是否存在冲突、公司的经营期限展期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公司的设立程序合规性问题、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与工商登记的一致性问题、公司的章程合规性问题、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问题、公司的变更事项问题、公司对外投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等等。
(二)目标公司的股东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任职问题、股东的股权转让合规性问题、股东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股东的借贷或者担保问题、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问题等等。
(三)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
包括目标公司的不动产情况、类不动产情况以及无形资产情况,如知识产权、非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等。前述进一步扩展为不动产的购置合规性、类不动产的购置合规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许可情况、非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保护和申请情况,以及是否就前述资产设置了抵押、质押或者以及相关资产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实际行使所有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或者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等。
(四)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这方面主要是通过目标公司提供包括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外债合同)、 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履约保证函及其它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重大资产买卖合同; 重大资产租赁合同、重大购销合同等合同资料来评估。当然,前述文件中提及的“重大”如何定位,得看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结合投资者关注的债权债务金额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因投资额度和目标公司而异。
(五)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即目标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的简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案件的部门、提起诉讼、仲裁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金额、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案件主要事实、案件处理结果等。另外关联的是与前述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果是已经审结的或者处理完毕的诉讼或者行政处罚事件,那么还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案件审结文书、案件履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的款项缴纳情况。
(六)目标公司的劳务用工情况
包括劳动者的人数、入职时间、是否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社保的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关注点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投资者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清单给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资料。随着法律尽职调查的深入,律师事务所会要求目标公司根据补充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这个对接触过尽职调查事项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一般都不陌生。前述清单所列明的内容,一般都是投资者和律师事务所关注的事项,但是也会进行甄别主次问题。然而,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尽职调查中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和“资合”并存的组织形式,其既不像合伙型企业那样具有强烈的“人合”色彩,又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具有明显的“资合”特征。因此,从“人合”和“资合”两个方面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人合方面
1、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关联公司的情况
首先,按照《公司法》以及目标公司的章程,重点核查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成立、表决事项、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纪要是否合法合规。前述问题关联的是公司演变的历史沿革问题,按照我们实务处理的项目中,一般会遇到公司的表决事项以及会议通知等与《公司法》或者其公司章程冲突,而前述冲突可以看出公司的治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从中可以考察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治理意识和执行力的不足,这样的目标公司实际上还是认为公司与股东实际上为一体,存在观念错误,即“公司是老板的,老板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种“人治公司”长久而言,难以发展壮大。因为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股东享有的仅是公司的决策权、分红权以及知情权等,即使是股东仅有一个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的资产也是相互分离的,否则将面临因为人格混同而让目标公司丧失了“法人面纱”的保护。其次,对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调查,可以从中考察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以及同业竞争的情况,关联交易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仅是关联交易必须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且交易的条件是相对公允的,否则容易成为目标公司将其应得利益、资源输送至关联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投资付诸流水。
2、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个人婚姻情况
这方面其实在很多尽职调查里不会涉及,但是我个人认为是应当关注的一方面。理由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后的投资以及股权分红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作为股东配偶的一方是有权分割的,如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婚姻状况不稳定,则可能导致离婚诉讼,并最终影响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假设,如果股东与其配偶签署了《忠诚协议》,而股东在婚姻中存在违反忠诚条款而被起诉;或者股东与其配偶虽没有签署《忠诚协议》但发生了离婚诉讼,其离婚诉讼的结果在股东配偶胜诉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是可以依法执行股东的股份,这种执行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知,如果其他股东为了避免公司的股份落入离婚诉讼股东配偶的手中,可能意味着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来认购执行的股份。另一方面,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即使是股东婚前投资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在婚后产生分红收益的,那么该收益部分也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如果股东是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婚后因目标公司增资扩股而优先认购的股份,那么该优先认购的股份也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因此,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婚姻状况是考虑目标公司股东结构稳定性的其中一个考量因素,如果前述股东目前处于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诉讼的执行阶段,那么需要引起投资者和律师事务所的关注。
3、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包括未依法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而这种不规范又进一步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点是实务中容易忽略或者发生的。因为许多公司股东在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认为自身投资公司属于“老板”级别,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仅是针对“员工”层面的,因此总觉得有点别扭或者身份降格了。而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又对此不敢提及深怕得罪“老板”,实际上,这种也是混淆了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从法律上来讲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是两个概念,前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而后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一种劳动力的付出,只不过这两者有时会发生重合的情况,但是从合规性来讲,后者的这种参与行为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实务中也发生过股东与目标公司发生纠纷后,以目标公司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与目标公司对簿公堂的,且基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实际待遇较高从而在诉讼中可能使得目标公司付出较高的劳动赔偿成本。另,对于劳动密集型公司,如果公司存在大量劳动用工违规违法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劳动者的集体诉讼,也会导致目标公司经营严重受挫。
(二)资合方面
1、股东的认缴出资方式
这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地方性对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核查股东出资的方式是否合规。尤其是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因为技术成果出资是以评估作价方式折合成相应的资金,所以有可能高估,也有可能低估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的出资不符合公司资本三大原则之一的“资本确定原则”。另外,也要看技术出资的是否已将技术所有权转入公司;而对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出资方面有特殊,以深圳为例,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现有技术成果。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且在《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十二中规定“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情况
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后,实际缴纳出资没有到位,又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那么受让人可能面临在目标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而前述转让股份的股东,又承担连带责任,这方面,本人在之前发表的《如何更好地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一文字有介绍,在此不再遨述。
3、公司的资产情况
如以目标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例,是否已经缴纳了土地的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办理到位,公司使用土地的情况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是否不一致,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是否不一致,公司购买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是否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等,另外,就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申请或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公司是否有商标,是否涉嫌侵犯已有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公司的名称是否与已有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冲突等。对于公司的资产了解,有利于核查公司的资产保护情况以及对外的偿债能力,同时对于公司无形资产方面的拥有情况,也可以看出投资该公司的综合实力是否强大,尤其是以特殊技术为生存之本的目标公司,如果在技术保护方面没有做到位或者技术容易被突破,意味着该目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4、公司以及股东的负债情况
比如公司对外抵押、借款或者担保、股东的对外负债或者股权质押等,均可能演变成诉讼,而诉讼缠身的目标公司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后变成了偿债的来源之一。当然,除上述提及的关注点外,还有重大诉讼、仲裁事件或者行政罚款等方面,这些就不再一一介绍。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意识难点
法律尽职调查的意识难点首先是在于目标公司的态度问题,其次是目标公司的诚信问题:
1、态度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说不好听的,就是投资者对目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摸底,因此,部分目标公司实际上对此先入为主的有些排斥,因为尽职调查完成后,不代表投资者就一定会投资本企业,而作为多数中小企业的股东或者“老板”而言,不愿意在八字还没一撇的时候,把自己企业或者自己的情况和盘托出。基于前述原因,也往往造成了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展开的困难。
2、诚信问题
律师事务所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依托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公司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所提供的资料全面性和真实性;2)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经验,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因为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涉及目标公司对外签署、履行法律文件的非诉讼问题,另一方也涉及可能面临诉讼或者已经涉及诉讼的风险评估问题。当然,也有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公司制度的合规性等方面的专业评估;3)律师借助目标公司的授权与第三方机构核查目标公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或者借助律师调查权以及政府司法机构的网络平台对目标公司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律师事务所这方面的工作大部分还是依托于目标公司主动积极的提供给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如果目标公司有意隐瞒的,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前述工作中将较难展开,或者尽职调查的结果可能不够全面细致。
上述问题,依托于目标公司股东的意识改变或者完善的公司治理观念。当然,有人说对于法律尽职调查在法律分析上也是很多困难的,这方面确实如此,但是既然作为专业的律所,前述问题是专业内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能力进行解决的,而本文提及的这个,更多的是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展开或者深入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是专业分析的重要前提,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律师事务所再专业也需要资料作为分析基础。
五、个人建议
在股权投资方面,实际上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方面是存在一定利益冲突的,这种利益冲突表现在投资者考虑的是值不值得去投资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考虑的是值不值为了引入投资者而把自身情况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后是否会影响投资者资金或者资源的进入。但是个人认为,其实这是博弈问题。而现实中,也不少投资者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这个是有一定风险的,很多时候,这种没有调查的投资会演变成一场“赌博”,因为没有充分的评估所作出来的投资决策,最终可能会面临输了投资款项又耗了时间,甚至由合作的开始变成诉讼的结局。而对于目标公司来说,也不应该过度的排斥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应该换个角度考虑,即使投资者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所作出的最终决策是不投资目标公司,但目标公司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尽职调查这个过程是给目标公司进行了一次“全身体检”,且这种体检远比企业自身发觉问题来得更快或者更彻底,毕竟“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目标公司如确实有意做大做强的话,那么可以借此整顿并妥善解决公司存在的引资障碍,为下一次融资做好充分的准备。
来源: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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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担任南方都市报总部、深圳市蓝核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百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华南大区法务以及任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职期间,曾驻点上海,并负责在江苏、杭州参与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路演以及投融资项目,对投融资协议的处理、投融资居间事项以及投融资纠纷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
陈桂平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处理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投融资纠纷、非金融机构的理财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以及其他相关合同纠纷。在学术及实务文章发表方面,目前已累计发表文章六十多篇,分别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网、无讼阅读、新浪博客以及百度文库等相关学术以及网络平台上,累计达五十万字以上。现主管团队承办的法律顾问单位、诉讼以及非诉业务板块,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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