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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应否据实结算?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18分钟/0.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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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形下,于约定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言,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事由,否则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然实务中情况复杂,如遇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能否要求据实结算?在发包人认为应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而承包人称履约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价款已变更为据实结算情形下,此时又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以下本文结合最高法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参考案例

【案例名称】

北京蓝图****有限公司、*****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蓝图****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

【案情简介】(滑动查看)

2012年11月9日,北京蓝图公司作为总承包商,鸿基焦化公司作为业主,双方签订某项目EPC合同。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程范围;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工资、物价或汇率的变动,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以下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同时对合同价款可作调整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对建筑安装费支付方式约定为业主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包含经过审批的当月变更),其支付时间为业主确认总承包商完成的实物量和形象进度次月5日以前业主每次支付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85%,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拨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5%;其中业主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后工程款的95%。另合同附件材料资金使用计划显示合同总价为7800万元,建设投资总计7808万元,项目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投资。

案涉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工程已由鸿基焦化公司实际控制及管理。后北京蓝图公司与鸿基焦化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等产生争议涉讼,诉讼中就案涉工程应按照固定总价结算,还是据实结算,双方观点不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北京蓝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蓝图公司观点】(滑动查

EPC合同并不是固定价款合同,案涉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7800万元是暂定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变更为据实结算。2013年4月7日北京蓝图公司向鸿基焦化公司发送的函件表明7800万元为暂定价的原因是设计概算未完全出来。 2016年4月19日及2016年4月25日双方的往来函件中,鸿基焦化公司对7800万元为暂定价并未表示异议,两份往来函件证明了双方实际按照工程量据实结算。 鸿基焦化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聘请了造价审计机构宝中公司,该公司出具的六本报告清楚反映出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双方据实结算的法律事实及结算依据。 经宝中公司审核,2013年3月至9月应当支付工程款约1.32亿元,该报告中《工程款支付证书》均有鸿基焦化公司及监理公司的盖章确认,且该款项并不包括已施工的防腐保温、消防等工程。一审判决将合同专用条款中7800万元暂定价款与通用条款中的固定价联系,无任何依据。

【鸿基焦化公司观点】(滑动查

EPC合同通用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 虽然在专用条款中有7800万元暂定价的陈述,但亦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即因我方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才可调整,且合同价款变更必须经我方同意。 本案中我方既没有变更也没有同意调整价款。 因此合同价款不存在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款应为7800万元。 在合同条款出现歧义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合同通用条款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所以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合同价款均是固定总价。 案涉合同是总承包合同,将设计费、材料采购费、施工服务费、工艺流程打通(试车)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内的交钥匙工程。 价格变动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北京蓝图公司自行承担。 对于设计的缺陷和不足,由北京蓝图公司进行调整,与我方无关。

【最高法裁判观点】(滑动查

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 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以下几部分:(一)案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3.1约定“协议书中表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该条同时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及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 该部分31条“变更价款的确定”约定了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的具体操作及遵循的原则。 (二)案涉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7.1“合同价款”中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费150万元。 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该合同“通用条款”23.1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1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 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2“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固定总价(暂定价)7800万元。 该合同附件十一“项目投资估算表”对该工程各项造价分项估算计算出的建设投资总计7808万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款7800万元相符。 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并非不能变更,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符合“通用条款”23.1约定的情形时按照该部分第31条“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北京蓝图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并非固定总价7800万元、合同价款为暂定价7800万元,与合同约定并不矛盾。北京蓝图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与事实不符。(一)北京蓝图公司与鸿基焦化公司的往来函件不能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 1.鸿基焦化公司于2013年4月7日致北京蓝图公司的函中并未就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变更,也未就进行变更达成一致,北京蓝图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完成了合同价格的调整。 2.2016年4月19日北京蓝图公司致鸿基焦化公司《关于12万吨/年合成氨填平补齐项目决算及出具发票的函》中称“由于实际造价与合同暂定价差异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鸿基焦化公司在复函中并未提及据实结算,北京蓝图公司无证据证明鸿基焦化公司同意据实结算,仅以其在函件中单方所称、鸿基焦化公司未提异议为由认为鸿基焦化公司认可据实结算,缺乏事实依据。(二)《工程款支付证书》系宝中公司出具报告的一部分,不能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 北京蓝图公司以案涉工程2013年3至9月份《工程款支付证书》中鸿基公司审核的应付款总额远超合同所约定的7800万元为由,认为双方对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六本《报告书》系鸿基焦化公司委托宝中公司出具,是为了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审核中的过程资料,并非最终的支付依据,而且《工程款支付证书》中记载最终以宝中公司审核为准,宝中公司审核的应付款金额并未超过合同约定价款,鸿基焦化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也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工程款支付证书》不能证明双方是据实结算。 综上,北京蓝图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北京蓝图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案涉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北京蓝图公司因案涉工程向第三方支付的价款与案涉工程款的认定无关。合同“通用条款”23.1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案涉工程设计由北京蓝图公司设计,设计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合同“通用条款”29条“工程变更”约定“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双方是否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问题,北京蓝图公司称签订案涉合同时没有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的;鸿基焦化公司称没有变更,案涉合同是EPC合同,设计是由北京蓝图公司负责。 北京蓝图公司所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按照北京蓝图公司所称也就不存在超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的内容。

北京蓝图公司二审庭审中称,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据实结算。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暂定价,同时约定了对于价款调整的情况及变更价款的确定,北京蓝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通用条款”部分23.1中约定的价款调整的情况,即“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北京蓝图公司以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认为应当据实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北京蓝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的7800万元认定工程价款正确。

二、固定总价结算与据实结算区分关键

以上案例中,最高法对EPC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否在履约过程中变为了据实结算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及说理,对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被称为据实结算的证据也进行了非常严格的审查。透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固定总价结算与据实结算区分的关键点,主要涵盖了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如变更结算方式条款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变更意思表示。正因此,实务中如当事人因合同价款阶段到底是按照固定总价结算还是据实结算产生争议,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变更进行分析。一方如主张合同价款应据实结算,则其应举证证实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即由固定总价结算变更为了据实结算。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正如以上案例中,北京蓝图公司虽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并提供《工程款支付证书》《关于12万吨/年合成氨填平补齐项目决算及出具发票的函》证实,但前述证据并未能清晰、明确的反映鸿基焦化公司同意据实结算,无法证实双方就合同结算方式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此情形下,只能认定双方合同未变更,双方仍应按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第二,实际履约过程中是否出现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一般而言,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本合同是否存在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会进行约定。如发生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则依约调整合同价,而对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情形,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因此,实际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如遇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据实结算,则需证明该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否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其无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以上案例中,北京蓝图公司虽以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要求据实结算,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通用条款”部分23.1中约定的价款调整的情况,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

三、小结与建议

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而言,实际履约过程中,如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合同价格形式及结算方式变更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未变更。此情形下承包人要求据实结算或调整合同价款,除非能举证证实双方将固定总价变更为据实结算,或举证证实履约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否则合同价格将无法调整。

于发包人而言,如合同已约定固定总价并对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进行约定,如实际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出现超清单或概算施工的情形,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注意强调工程为固定总价,并就其超清单或概算的部分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的范围提出相应意见,以减少因疏忽大意确认工程量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于承包人而言,如发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意将合同价款以固定总价变更为据实结算,则应当与发包人签订变更协议或取得发包人明确表示同意据实结算的材料,否则承包人要想后期主张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如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承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告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并及时对完成的工程量要求确认;如某工程范围属于因不可抗力增加或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等特殊情形,承包人应当时及时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就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明确后再决定是否施工,以减少损失发生。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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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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