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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消防施工安装合同在约定合同总金额的同时,又附清单明细,应当认定为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以及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时如何结算计量的裁判规则,探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计量和价款调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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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7月17日,德州昊辉公司与济南泰吉公司签订《消防排烟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需方):济南泰吉公司,工程名称:凤凰国际广场,乙方(供方)德州昊辉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名称,后附清单明细,型号,格瑞德,合计872560元。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行业或企业标准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期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二年保修(人为损坏除)...第五条产品的交货及施工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设备及风管到场,7月17日车库内安装完毕...第七条付款方式:风管完成50%付15.5万元,风机到场付15.5万元,验收前付12.4万元。合格后付至工程量95%。一年后付5%...第八条其他约定:符合图纸设计规范要求,生产标于2015年8月份前。质量标准同一标乙方保证通过消防检测及验收。第九条附则:2#楼、3#楼、B商业,二标车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防排烟系统,无设计变更时价格不做任何调整…”上述合同签订后,德州昊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济南泰吉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00元。
2、德州昊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泰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92560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暂计1000元。2、山东庆合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是定额包干合同。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定额包干合同,理由如下:第一、《消防排烟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72560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亦对2#楼安装工程消防部分、3#楼安装工程消防部分、凤凰国际广场B区商业消防、车库安装工程消防部分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单价、安装单价、合价等分别进行了约定;第二、证人赵天虎出庭作证陈述双方对合同的价款是约定包死价;第三、济南泰吉公司主张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应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但涉案工程已经通过消防检测及验收,且济南泰吉公司亦未提出过异议,济南泰吉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在德州昊辉公司已经证明涉案工程总价款及涉案工程已经通过消防检测及验收的情况下,济南泰吉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的举证责任。济南泰吉公司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德州昊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被告济南泰吉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州昊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48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德州昊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济南泰吉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济南泰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按照实际工程量计付工程款,应扣除未安装的工程量款项25万元。济南泰吉公司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消防排烟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为定额包干合同性质错误。原审判决以偏概全,割裂了合同首页与后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关系。1.合同首页虽然写着“总计872560元”,但也清楚地写着“后附清单明细”,而合同本身也确实后附着若干页明细,作为一个整体,双方签字盖章同意,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2.合同首页第七条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与风管、风机到货有关,还写着“付至工程量的95%”,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应写付至总价的95%,而不是工程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提示
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即总价合同如发生工程变更可调整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具体到本案,济南泰吉公司与德州昊辉公司签订的《消防排烟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872560元,且《消防排烟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2#、3#、B商业,二标车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防排烟系统,无设计变更时价格不做任何调整。”从合同约定可知,发承包双方系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进行价款计算,且双方合同约定以设计变更为价格调整依据,因此应当认定为总价合同。济南泰吉公司提出工程量减少,应当提供工程变更依据,但济南泰吉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作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笔者提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价款调整条款,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
(来源:微信公号“火灾与消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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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过四川省泸州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政治处主任,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处长,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武警上校警衔。冯浩律师曾获公安部优秀现役干部工作者等数项表彰奖励。先后在《中国公共安全》、《中国消防》、《四川律师》等刊物、网站发表涉及相关法律和本专业论文、政论、散文等上百篇,并获行业一、二、三等奖。冯浩律师在职期间取得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岗位资格,并参与多起火灾调,具有较为丰富的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专业知识。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并以专业技能专注火灾与消防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担任了多个消防支(大)队法律顾问。冯浩律师团队以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复合性专业知识结构(法律+财税+金融+消防等专业知识)深度耕耘公司法务(含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企业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业务。其中,尤其以火灾与消防法务为细分专长,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火灾事故纠纷处理、消防工程纠纷解决、涉消防案件代理、消防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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