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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量是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定。更具体地说,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从中我们能够看得出合同约定对于工程量计量的重要意义,那么,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也决定着工程量计量方式的不同。由于考虑到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都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基于相似性将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按照单价合同的规定进行。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的计量是明确工程造价的基础,除非双方在施工合同内明确约定了闭口总价的施工范围,否则在工程实践中因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量计量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即便明确约定了闭口总价所针对的施工范围,也会因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可能发生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当承发包双方没有针对设计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进行有关已完工程量计量的约定,则也会引起承发包双方就已完部分工程量如何计量从而如何明确工程造价产生纷争。笔者针对此类因工程量计量争议产生的纠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第一方面,针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对应工程范围不明确引起的工程量计量纠纷,应当遵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原则上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然后,在固定总价所针对工程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方面,对于处理工程量计量纠纷时应当以哪些材料作为计量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浙江高院解答》第10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三方面,针对承包人工程预算发生漏项或错误的情况,首先需要考虑合同价格所指涉的对象是图纸还是清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图纸包干还是清单包干。如是针对施工图纸的包干报价,则承包人的工程预算出现漏项或错误时,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是针对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进行的包干报价,且双方约定承包人漏项或错误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再行调整的,则与此相对应的部分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如未明确约定,且承包人在报价时根据施工规范无法确定的,则相应的责任仍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第四方面,已完工程量(尤其是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与隐蔽工程项目如何进行工程量计量,这在司法实践中,首先会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主张举证的客观事实,进行已完工程或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认定。当双方都无证据之时,可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已有证据材料酌情认定。同时,可参考《北京高院解答》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贵州高院最近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工程量的计量方法约定不明且未能补充约定,通过施工资料和现场勘验仍不能确定时,应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价格、履行方式、参照政府指导价以及诚信原则,从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在该典型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合同仅约定工程单价但并未约定计量标准,当事人对此未达成补充协议,且通过施工资料和现场勘验仍不能确定,故不能仅参考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对案涉工程量进行理论计算,因此履行方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关键。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参照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关标准,从当事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事行为角度考虑,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认定案涉工程履行方式。
工程价款的结算实际上就是“量”与“价”的结算,笔者在遇到的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工程量的确定。但无论是“量”还是“价”都遵循遵从合同约定的原则,因而不论是事前签订的合同还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或者事后达成的一致意见,都可能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两个要素产生影响。再者,就是要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事实晦暗不明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法律后果的承担着。
首发:微信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文章详细介绍了工程量计量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合同类型对工程量计量方式和风险承担的影响,强调了合同约定在工程量计量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计量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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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着力于民商事务纠纷处理,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业务地办理与研究,以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公司治理,合同起草、审查与管理,劳动人事,人身损害等纠纷的处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擅长于理论联系实际,将民商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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