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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学习(22)|行政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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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再现:

张三驾驶一辆小型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行驶在交通干道上,遇见交警设卡查车被要求停车接受检查。因车辆未办理登记,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也没有行驶证,还没有办理车辆保险。交警以张三前述未悬挂车辆号牌等违法行为,对张三的车辆采取场扣留并拖至指定停车场的行政强制措施。张三对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交警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执法记录仪视频拟做为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合法的证据,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视频无法播放。

案例点评:

行政执法行为奉行“证据在先”原则,当行政行为作出并形成案件卷宗时应当已有充分证据。不能先有行政行为,后再补充收集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则不能证明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本案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别,但因为无法播放,则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失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律师释法:

1.这是本次修法新增条文,是关于行政复议证据种类和审查要求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证据审查上的衔接

2.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证据种类目前应当限定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8种之内。因为法律目前没有兜底条款创设新的证据种类,所以现在只能采用这8种证据,但不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执法的变化以及实务发展,以后也可能出现新的证据种类,对此我们不能机械认识和理解,但在执法过程中,目前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不能擅自扩大证据种类。

3.在理解证据种类上,大家对物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很容易理解,不会有歧义。可能容易引起混淆的是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异同、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与书证的异同。比如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属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的全过程记录制度下的视听资料,但是我们在提交证据时一定是把视频刻录成光盘或者直接传输视频文件电子版本,这个时候这份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可以归类于电子数据,我们就不能简单的把一份证据必须归类于某一类。同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笔录和书证的异同也是一样的,一份笔录既可以是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也可以归类于书证,不用截然分开,我们在实务中不能机械理解证据种类,或者说必须把某一份证据归类于某一种类,形式应当为内容服务。

4.证据还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认定。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或者行政机关认为的证据不一定就一定成为案件中认可的证据,还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行政复议证据。例如本案中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做为视听资料对于交警部门来说,就是行政执法证据,也是行政复议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因为视频无法播放,不能认定执法程序和事实,则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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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向诗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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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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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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