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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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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之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的制度。实践中,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而公司往往无法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的运营受到影响,甚至引发法律纠纷。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新《公司法》引入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以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利益,进而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01 基本概念

现实中很多人以为“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也常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我就是法人”,这些说法是错误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指的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法定代表人将被视为自动辞职,公司需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确保公司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2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与辞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来看,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从反面列举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含经理)的情形,一类是行为能力有欠缺,另一类是有污点,且尚在观察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的规定,采用的是在法律限定的人选范围内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的做法,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赋予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的自主选择权。公司是意思自治的实体,公司章程是其自治的规范,当事人可以用灵活的章程合理处理代表权的行使问题,允许当事人以章程约定代表权的行使,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新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登记。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列入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四条有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可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依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步骤主要包括:1.由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2.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表明其对变更事项的确认;3.将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提交至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4.完成变更登记后,公司将获得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正式生效。

此外,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一规定为解决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字导致的变更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任何“法定代表人”一旦辞去相关职务,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即自动解除。为确保公司运营正常,公司必须在30日内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在此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选举义务,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挂名“法定代表人”或“冒名登记者”而言,一旦辞任,他们将不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再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工商登记或甚至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这一改革将有助于避免无辜者成为“背锅侠”,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03 律师建议

对于公司而言,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与辞任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明确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与辞任程序,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时,公司应定期审查章程内容,确保其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法定代表人职责明确、决策程序规范、监督机制有效等。这有助于确保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公司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应关注监管部门的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公司还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五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过去存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或“冒名登记者”等问题,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诉讼等方式,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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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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