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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公司法》下无因解任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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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无因解任制度赋予股东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司的利益,并维护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在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无因解任权制度的法律地位。

基本概念

无因解任权制度指的是股东会可以以多数决不问理由、不解释地解任、罢免董事。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无因辞退、有因免责”的董事辞退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解任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该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会可以对董事进行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无因解任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股东主权理论和公司契约理论。股东主权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者,他们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包括解除董事职务。而公司契约理论则认为,公司是由股东、董事、监事等各方主体通过契约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各方主体在契约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股东作为契约的一方主体,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董事的职务。上述理论为无因解任权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无因解任的适用条件

尽管无因解任权制度赋予了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使这一权利。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无因解任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无因解任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解聘决议必须是合法有效,满足公司决议的程序要求,包含会议召集、会议通知、表决方式、决议送达等程序性要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有经过其决议,才能对董事进行无因解任。这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原则,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造成损害。

其次,无因解任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意味着股东会在作出无因解任决议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法规,也可以对无因解任进行具体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议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后,无因解任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任的董事。这是为了确保被解任的董事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书面通知也有助于保留相关证据,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无正当理由解任的赔偿标准

新《公司法》仅规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未明确规定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之规定确定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此外,若公司与董事之间被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并据此赋予公司任意解除权,那么在此情况下,董事仍有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寻求损失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后应获得的利益。如果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特殊的合同安排,董事同样可以依据这些特殊合同安排来主张其权利。然而,这些赋予被解任董事高额利益的条款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它们是否本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条款从而使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降低违约金等问题,仍有待通过司法实践来进一步验证和明确。

结语

无因解任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公司和股东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对于失去信任但缺乏确凿证据的董事,立法为其提供了解决路径,这有助于加强对董事的天然监督,促使其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该权利的设置也可能对董事的履职积极性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即便董事并无不当行为,仍可能因公司控制权或其他与其自身言行无关的因素而被解任。尽管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有权对因无因解任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但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尚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指引。因此,在行使无因解任权时,需要审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其在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和履职积极性。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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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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