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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293|如何判断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是属于工程进度款还是竣工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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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案件中,需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内容,是属于工程进度款还是竣工结算价款进行区分,以便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例如,发承包双方对付款约定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量的50%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壹佰伍拾万;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后,发包人再支付承包人壹佰伍拾万;剩余款项在2023年1月底发包人付至本合同总工程量的50%;在2023年9月底付至本合同总工程量80%;在2024年2月底付至总工程量的95%。剩余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尚未竣工结算。承包人依据上述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应付款至80%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本例中,承包人主张的款项是属于工程进度款,还是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价款按其在施工中的支付阶段,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三部分。在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对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大体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竣工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其中签证款、竣工款实质上属于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属于结算款的一部分,故本质上仍分为三部分。依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1项规定,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第3.4.2项规定,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第3.4.10项约定,竣工结算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

施工实务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的发承包双方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例如,当承包人施工至±0、主体封顶等节点时,由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的发承包双方约定按照承包人每月报送且经发包人审核后的进度结算值进行支付。而竣工结算价款,则是发承包双方已经竣工结算定案后,依据竣工结算值进行支付,即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以发承包双方已经确定最终结算价款为前提。由此,区分二者的标准是,确定每笔应付款数额是否以竣工结算值为依据。申言之,不依竣工结算值就能确定应付款数额的,则属于工程进度款,亦即,非经竣工结算就能确定应付款数额的,属于工程进度款。不依竣工结算值就不能确定应付款数额的,则属于竣工结算价款,亦即,未经竣工结算就不能确定应付款数额的,属于竣工结算价款。

仍回前例,承包人主张应付至80%的款项,属于竣工结算价款,并非工程进度款,故不应支持其请求。理由是,从“剩余款项在2023年1月底甲方付至本合同总工程量的50%;在2023年9月底付至本合同总工程量80%;在2024年2月底付至总工程量的95%。剩余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的表述来看,该约定是对剩余工程款逐次结清的内容,履行该约定以竣工结算为前提,如未经竣工结算,则既不能确定“剩余款项”的数额,亦无法结清工程价款。因此,上述关于“付至本合同总工程量的80%”的内容,系针对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依据该约定请求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与合同约定不符,鉴于双方尚未竣工结算,不能确定该笔款项的具体数额,故不应予以支持。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作者:郭兴隆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兴隆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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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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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

  专业资格

  1.律师;

  2.建造师(项目经理);

  3.注册税务师;

  4.助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预算员

  社会职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

  3.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

  4.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9.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1.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2.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4.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5.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6.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7.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8.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1.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2.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3.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4.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5.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26.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28.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29.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30.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

  31.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32.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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