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权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代持股的出现通常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法律规定其不允许参与公司经营,例如国家公务员,或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规避国家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代持无效的情形: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代持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要涉及到与公司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名义股东代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过程中需依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并执行股东应该承担的义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体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股权代持双方与公司及其他投资人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下,被公司登记在册的是名义股东,与公司对接的也是名义股东,因此名义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向隐名股东进行追责。
(三)股权代持双方与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若名义股东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对名义股东进行追责,不能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
四、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完善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是股权代持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作用,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数量、出资方式、投资权益、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尤其是约定员工离职时解除委托协议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流程,避免出现股权纠纷时缺乏适用的条款和依据。
(二)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如今后如需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依据。
(三)股权质押
如若名义股东自身有债务问题,所持股权有被查封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指定一个主体并要求名义股东将部分代持股权质押给他,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就能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四)实际投资人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
董监高是公司最高管理层,具有一定决策权,如实际投资人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就能间接掌握公司的决策权,既可以知晓和参与公司经营,防止名义股东隐瞒经营情况,又可以在发现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迅速以董事、监事身份提起诉讼。
(五)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代持股的相关证明包括: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受托人严重违约或股权因名义股东的关系遭法院冻结时,委托人可以以上证据及时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约定财产权益归属
为了防止名义股东发生意外致使产生继承争议,代持协议中应明确:被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一切财产权益归委托人所有,不属于受托人即名义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五、萍论
1、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权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代持股的出现通常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法律规定其不允许参与公司经营,例如国家工作人,或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规避国家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2、一般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当发生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3、股权代持主要涉及到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要涉及到与公司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名义股东代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过程中需依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并执行股东应该承担的义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体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股权代持由于涉及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协议双方可以完善股权代持协议、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股权质押、由实际投资人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或约定财产权益归属。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