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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题|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违约救济方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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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系商事合同类纠纷中案件数量最多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合同编的首位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十一位三级案由。(详见合同专题|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诉讼要点

商事交易中,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较为普遍。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出卖人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形下,该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本文葛冰律师将从法律法规及司法审判实践着手,分析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行为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01 相关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第二分编的第九章就买卖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行修改与完善,该条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该条在物权区分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对因未取得处分权而影响合同履行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02 司法判例裁判规则

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且出卖人无权处分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受人善意取得场合,买受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12条主张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进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在认定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买受人因已取得标的物,产生买受人和标的物处分权人的权益对抗,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买受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标的物的理由成立,标的物的处分权人仅能向无权处分出卖人主张赔偿责任。

司法判例1:(2019)浙民再220号

邵某某诉董某某、林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善意购买,二是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受让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实质是不同意继续履行,而第三人对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不同意售房的一方有权追回房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不应继续履行。

司法判例2:(2017)京03民终11251号

陈某与李某海、北京东方海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注:已失效)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之结果。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结 语

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该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有效的合同。

且出卖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买受人无义务查证,只要受让时不知道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处分权,买受人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首发:微信公众号“冰律视界”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葛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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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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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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