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实务|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权对其他股东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免费 吴晓辉 时长/课时:19分钟/0.42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24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老李,根据我们的协议,去年10月你就应该实缴完毕全部出资了,但至今还有300万没缴!

老林,你也还有100万的出资没缴,没资格催我吧

为什么没有?我没实缴完毕又不影响我有权催你缴!

这不太公平吧?大哥不说二哥,你都没缴凭什么让我缴?

到底是老李有理还是老林有理?老林在没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要求老李实缴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那么是否意味着无论老林是否实缴完毕出资,老林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老李履行出资义务?

实务中对于“其他股东”如何解释、是否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即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01 瑕疵出资股东无权要求其他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中的“其他股东”必须是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果该股东本身也违反了出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是无权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观点的理论基础为净手原则,即“寻求公正之人不应行不公正之事”,该原则系衡平法原则,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所普遍认可。对于自身违背善意原则股东的权利加以一定限制,在《公司法》既有规范中有所体现,同理,在诉讼领域也应当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诉权予以限定。

如,在(2023)鲁02民终1568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赋予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但是此处的“其他股东”必须是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果该股东本身也违反了出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是无权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

本案中,傅家要求王海涛及其代持股份的京师研究院和中慧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必须首先证明其已完成出资义务。根据保学公司的银行流水,傅家所谓的出资是其通过个人账户及傅某账户转入保学公司账户的“公户收款”,但均未备注款项用途,不能辨别傅家转入的资金是原本就属于保学公司的收款还是傅家个人的出资款。且同时保学公司账户中有大额资金转出至傅某账户用于理财,由于傅家自认傅某的该张银行卡由其控制使用,傅家将其转入的资金又转出到由其本人控制的银行卡中,致使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前傅家实际转入保学公司的资金也不足其承诺的数额。另外,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47年12月31日,在公司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股东享有该期限利益。综上,傅家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出资到位且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其主张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其他股东”是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本案中,上诉人傅家所谓的出资是其通过个人账户及傅某账户转入原审第三人保学公司账户的“公户收款”,但原审第三人保学公司的银行流水未注明款项用途,不能证实傅家转入的资金是原本就属于保学公司的收款还是傅家个人的出资款。又因原审第三人保学公司账户中有大额资金转出至傅某账户用于理财,该不属于原审第三人保学公司的经营范围。上诉人傅家自认傅某的该张银行卡由其控制使用,上诉人将其转入的资金又转出到由其本人控制的银行卡中,故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前上诉人傅家实际转入原审第三人保学公司的资金不足其承诺的应缴数额。综上,一审以傅家出资未到位,其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傅家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在(2019)粤0304民初40976号案中,法院认为:

关于国华投资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以及已经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的义务。

本案中,国华投资公司从王文辉处受让了闲钱宝公司26%的股权,从深圳市兴和投资有限公司处受让了闲钱宝公司25%的股权,从而成为闲钱宝公司持股比例51%的股东,而从国华投资公司提交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可见,国华投资公司在与王文辉、深圳市兴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尽职调查,而在该报告中也载明“实收资本投入后被抽离,与股东的实际往来需要进一步梳理确认。”国华投资公司在受让闲钱宝公司股权时对前手股东的出资情况有清楚的认知,其在明知前手股东可能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了该股权,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承担了向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故,国华投资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02 瑕疵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他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该种观点认为,基于股东出资诉讼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以及诉讼利益最终归属于公司的现实考量,不应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其他股东”予以限缩认定,“其他股东”应解释为无论出资到位与否的全体股东。

如,在(2021)鄂28民终2724号案中,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上述规定可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起诉股东自身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作为主体所享有的要求其他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权。

本案中,杨仕林、许俊、江志翠、刘雨之、袁桂英与张寒英均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无论其自身是否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均不影响张寒英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公司股东,杨仕林、许俊、江志翠、刘雨之、袁桂英有权要求张寒英履行出资义务。

在(2021)沪02民终6428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均有出资瑕疵的,原则上应允许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股东(包括出资瑕疵股东)分别提起诉讼追究其他股东出资责任的情形下,应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整体解决出资纠纷。该案判决对此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说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一方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出资诉讼,要求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另一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未以规范形式对公司与其他股东提起股东出资诉讼设定优劣顺序,也未对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出资情况作明确限定。现马维与上海微深公司、秦义龙、史欣欣、合肥锐迈公司、龙鼎医学公司争议焦点的本质分歧即在于对该法律规定不明晰之处的理解不一。

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和股东就同一事实分别提起股东出资诉讼,应通过一案审理实现诉讼目的,且宜在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处理;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股东出资诉讼,是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权利,对“其他股东”资格做限缩认定而使其丧失诉权,与公司资本制度意旨不符。

具体理由阐释如下:

首先,从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的关系来看,公司提起出资诉讼、维护公司利益,较股东而言更具有直接性与根本性。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最原始、最基本的资产。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对象为公司,公司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对其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赋予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但股东的该项权利较公司而言具有间接性,未履行出资义务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权利归属于公司,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结果即诉讼所取得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因此,在公司与股东同时就相同内容分别提起股东出资诉讼时,在以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中作审查处理,更为符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利益,更为契合股东出资诉讼保护公司财产权益的制度意旨。本案中,虽然马维以龙鼎医学公司股东身份,以其他股东上海微深公司抽逃出资、侵害龙鼎医学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先,然后续龙鼎医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不限于上海微深公司,还包括本案原告马维在内的公司股东提起4550号案股东出资诉讼,综合考虑两案的诉讼请求内容、诉讼利益的关联及归属等因素,继续审理4550号案即足以查明龙鼎医学公司股东出资事实,解决龙鼎医学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维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其次,从股东出资诉讼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关系来看,不论“其他股东”出资情况,保障全体股东提起股东出资诉讼的权利,更为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目的。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真实、充实的出资是公司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也是公司对外偿债与建立信用的基础。在发生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法律赋予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缴纳出资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有利于及时维护公司资本利益及公司外部信用。任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其他股东”亦属出资瑕疵股东,允许其提起诉讼向同类瑕疵股东主张权利,确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甚相符。然而,若因“其他股东”系出资瑕疵股东而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而公司又未提起诉讼,则可能出现股东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自身亦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由此可能出现全体股东均不予履行出资义务的僵局,直接导致公司资本制度失灵,最终影响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基于此,本院认为,从股东出资诉讼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考量,将“其他股东”解释为不论出资到位与否的全体股东,更为符合立法本意。

律师小结

首先,从法律条款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并未对“其他股东”的范围进行限定,并没有排除瑕疵股东向其他瑕疵出资股东主张出资追缴的权利。

其次,从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出发,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股东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公司独立财产权益的保障,股东若不履行出资义务将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影响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赋予出资瑕疵股东诉权更为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

最后,从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利益归属的角度来看,无论提起出资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股东亦或是出资瑕疵股东,无论该主体提起股东出资诉讼出于何种目的,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的利益均归属于公司,都将直接使得公司资产增加。

此外,从公平原则来看,赋予出资瑕疵股东诉权后,各瑕疵出资股东间也可以互相诉讼对方的瑕疵出资行为,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晓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吴晓辉
  • 文章102
  • 读者39w
  • 关注29
  • 点赞267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0)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实务|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权对其他股东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消费:6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42课时/19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实务|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权对其他股东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消费:6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42课时/19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