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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出资纠纷中对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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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并未交付货币或实物(动产并未转移占有或不动产未进行公示登记),用虚假的银行对账单等骗取验资报告要求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二、出资不足

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只是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部缴纳认缴出资。

三、逾期出资

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或章程的约定期限缴纳出资。

四、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又利用其他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账上转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有谁承担?

应当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提交其将出资货币转入公司账户或者非货币财产已经转移给公司所有的证据,只有“出资证明书”不能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在出资时应留存好其将货币转入公司账户的转账凭证,若是个人账户,则应该明确对该款项进行备注,或者是已经将非货币财产转移给公司的证据。

出资人无权处分财产时出资效力的认定

出资人在以非货币性形式出资时,有可能以并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人同意的财产进行出资,此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另在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以何种方法进行评估作价法律并未进行限制,投资者经协商一致作价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公司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能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 公司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对于不动产的善意需要满足外观主义,即只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上的所有权人是出资人且无异议登记;对于动产的善意是指公司在受让财产时,出资人实际占有并且可以支配转移财产。

2. 公司受让该财产时,应是合理的价格,“合理”的定义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不能过高或过低。

3. 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则需要登记到公司名下;若转让的动产不需要登记则应实际交付给公司。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公司才能够依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如公司不满足善意取得,真实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股权出资效力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认为是已履行出资义务:

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系合法取得;依法可以转让是指用以出资的股权未被限制转让。

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股权权利瑕疵是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股权上存在权利负担是指股权存在被质押或被查封等情形。

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是指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变更权属,股份有限公司权属变更是指背书后者证券登记机关过户。

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如出资人不符合上述1-3项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不满足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作价评估。若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而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其转让股权后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退还股东投资款,应进行法定减资程序,否则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使股东会决议以减资方式退还股东投资款,仍应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否则损害公司和债权人权益,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全面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与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对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权利合理限制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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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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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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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个人背景: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转型律师多年,善于运用法官的视角来审视民商事诉讼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在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法官思维和专业优势。

  业务范围:

  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工作成绩:

  【代表诉讼争议解决】《 一路繁花相送 》广告植入案、成功代理并胜诉多起具有网络影响力的名誉权、隐私权诉讼争议案件等;

  【全方位法律服务】《海兽之子》电影展及画展 、《 古风X》游戏项目委托创作 、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项目、多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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