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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最高院观点】发包人融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不属于承包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该投融资风险不应转嫁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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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出

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发包人因资金能力有限,为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的现象很普遍,但往往贷款的期限也与工程工期有着密切联系。也正因如此,在工程工期严重迟延时,发包人常将面临较重的还贷压力,需支付较重的融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就该类利息损失,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赔偿?

二、典型案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相关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日,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建一局总承包远东置业开发的某工程。后因该工程竣工迟延,远东置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建一局赔偿损失并撤场。中建一局应法院判决于2016年10月12日撤场。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涉讼,在中建一局起诉远东置业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等费用的同时,远东置业亦提起反诉要求中建一局赔偿因工期延误、恶意停工等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6534113.33元等请求,并提出各项损失中,融资成本损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含:(1)对远东置业直接向民生银行贷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2)通过远东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还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3)远东置业直接向远东公司借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远东置业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损失(5)中建一局赔偿远东置业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88505598.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赔偿因溪隐府项目融资而产生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88505598.33元,其中包括远东置业直接向民生银行贷款、通过远东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和还款、直接向远东公司借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但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中建一局违约时应赔偿远东置业融资利息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中建一局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远东置业融资情况。虽然经信永中和所鉴定,远东置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可确定利息损失为225342088.36元,但信永中和所认为远东置业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房屋预售或销售等资金来源情况相关资料,项目用款扣减该部分资金来源后真正所需借款暂难以认定”。可见,远东置业贷款、借款资金占用时间长短,与溪隐府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何时开始销售、房屋定价、营销策略等因素有关,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风险。故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赔偿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已超出中建一局签订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赔偿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不属于中建一局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且开发商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投融资风险不应转嫁承包人承担。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深度分析

客观而言,发包人通过向银行贷款或他人借款的方式融资,在工程工期迟延的情形下存在融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不无可能。但是,该类损失是否一定能转化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工期迟延违约责任,则应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于前者而言,在合同中明确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迟延,进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的融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作为承包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的,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约定执行。于后者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虽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并未规定“赔偿损失”中“损失”的具体范围,故而司法实践中,判断该类损失应否赔偿或者损失赔偿上限一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确定。关键点在于看该类损失是否属于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属于,则应当赔偿;如不属于,则无需赔偿。

实务中,由于不同主体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此类损失是否属于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认识并不相同。例如,以上案例中,对于远东置业主张的其融资多达588505598.33元的利息损失到底应否作为中建一局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各方意见不一。远东置业诉讼过程中便认为“中建一局能够预见融资损失是正常的,不能预见是反常的。退一步而言,即使无融资,全部使用自有资金也必有损失。”而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则认为该类损失不属于中建一局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同时,最高院进一步认定开发商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投融资风险不应转嫁承包人承担。对此,我们与最高院持相同观点。筹集建设资金系发包人自身责任,其所采取何种方式筹集资金均系由其自身决定,承包人未参与且也非融资行为当事人,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融资风险亦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四、实务指引

于发包人而言,在融资之初应当对融资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即便是通过融资方式取得建设资金,若欲减少融资损失风险,亦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承包人是否应当对工期迟延导致资金延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责任。以此,方可在该损失发生后,有理有据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当然,若已签约合同中并未如此约定,则在诉请承包人赔偿此类损失前,应谨慎考虑是否提出该部分损失赔偿诉请,以免增加诉讼成本支出及举证压力。

于承包人而言,在签约时应当注意合同中是否有如前所述此类违约责任条款。如合同中已约定承包人需承担工期迟延导致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的损失,则承包人应当注意在履约过程中,注意按期完工。如无法按期完工,亦应尽可能收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证明材料,以此便可在工期迟延时进行抗辩,减少损失责任承担。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发包人所举证明工期迟延导致资金延长占用期间的损失证据,承包人可从发包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是否充足等角度出发加以抗辩,尽可能减少损失。当然,如前述条款已构成格式条款,还可从合同条款效力角度出发进行抗辩。

五、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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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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