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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理所当然。既然被告人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然就不需要上诉,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惩罚犯罪的价值和目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之际一般会告诉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要上诉,因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视为对罪名和刑期认可,如果一审判决后再上诉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假认罪”,被告人自然不应该得到从宽处理。当然辩护律师也会在认罪认罚之际告诉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正常情况下不要上诉,但案件事实和证据往往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出现新情况,被告人上诉情形也是多种多样,那么认罪认罚后被告人还有没有上诉的必要?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否会受到限制呢?笔者将结合办案的司法实践论述上述问题。
其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3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为了避免被告人在看守所上诉不方便或者上诉人态度不明、意志不坚定故赋予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上诉的权利,这样就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因被告人被羁押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款特别强调被告人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现代司法理念赋予被追诉人享有完美救济途径的体现,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进行保障。被告人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无论一审判决对与错,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就可以启动二审程序,这也是保障我国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
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被告人的顾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让被告人彻底消除“上诉可能加重”的顾虑。另外,法律明确规定即使二审法院发还重审,在重审期间也不得基于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认罪认罚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而且被告人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但认罪认罚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彰显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而不能虚假认罪认罚。从诚实信用的道德角度上讲,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也是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但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上诉权是赋予被追诉者享有救济的权利,所以必须要允许被告人违背道义原则,绝不能人为剥夺被告人上诉权。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有时会被一些别具用心被告人利用,进而损害司法公正,故《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赋予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进行监督非常必要,这也是认罪认罚案件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同之处。但按照规定只有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时检察机关才能提出抗诉,抗诉的理由一般是被告人不再认罪悔罪就无权享有从宽处理的优惠,故二审应该从重处理。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如果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是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在检察机关抗诉的威胁下,自然很多被告人就不敢随便上诉了。
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对被告人上诉进行限制,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抗诉的情形是“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的情形多种多样,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进行监督,但绝对不能滥用抗诉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未聘请律师,而是由检察机关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一般很难理解,故上诉经常围绕罪名提出上诉,当然也会附带量刑问题。其次,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一般没有时间考虑,检察机关常见的操作方式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提出较轻的刑期;如果不能认罪认罚,直接给出较重的刑期而不开展认罪认罚。而此时并未经过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证据尚不清楚,而且对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更不能准确界定,此时去做认罪认罚可谓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犯罪嫌疑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当然要委曲求。故,看似案件平安落地,其实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很多被告人在法庭上慷慨激扬地辩解并不是认罪态度不好,也不是一定要推翻认罪认罚,而是被告人要求检察机关将罪名和量刑建议解释清楚。按照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刑事案件定案必须要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不管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普通案件,庭审的作用不能忽视。法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即使认罪认罚案件也不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在法庭上审理不流畅,主要问题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时释法析理不够。如果法庭审理虚无化,更容易导致上诉案件的增加。
总之,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检察机关对上诉的监督目的是在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为了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期间一定要将工作做透做实,还原认罪认罚的本质。人民法院更要追求庭审实质化,让法庭成为查明事实的主战场,让定罪量刑形成于法庭之上,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被告人的上诉率。
其二、检察机关不能滥用抗诉权限制被告人上诉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履行监督职责的手段和方式,但抗诉作为公权力必须要慎用。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上诉不需要理由,而检察机关抗诉只能针对错案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9条和第10条围绕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程序违法作了具体的细化,而且对“应当抗诉”和“一般不提出抗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刑事二审抗诉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法律不但要求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只能是“错案”,而且从程序上也对检察机关抗诉进行限制,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需要交由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抗诉不当的,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撤回。
综上,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只能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帮助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具结情况,基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作出的判决,即使被告人事后反悔这也不属于案件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从这个角度上看,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都不属于错案。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的,通常以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抗诉要求并不相符。虽然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往往认为量刑过重,但检察机关抗诉并没有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明显不当,被告人反悔不属于新事实和新证据,而且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本不属于法律上的错案,故检察机关抗诉于法无据。
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剥夺,检察机关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制定专门监督上诉的抗诉机制,意在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但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和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严重相悖。如果允许检察机关随意启动抗诉程序,就容易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不但不能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对抗,更不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反而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作为打压限制被告人的工具,不但恶化了刑事诉讼环境,而且还会助长某些检察官的霸权官僚作风,更会扼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倡导的“平等自愿交易”理念。
其实,解决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最好的方法“在于疏不在于堵”,要鼓励被告人提出上诉,但需要提前告诉被告人上诉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否则上诉浪费时间和精力,要让被告人自己考虑上诉目的能否预期实现。同时,二审法院一定要认真审查,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威胁、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罪等情形,一定要坚决纠正,绝对姑息,以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合法运行;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的,就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及时作为维持原判的裁定,以及时惩罚犯罪;对于基于一审后形成或出现的新证据、新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结合案情决定是否改判,绝对不能一律维持原判。最高院和最高检颁布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裁判规则,引导被告人理性上诉,慎重上诉,毕竟上诉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笔者认为,只有上诉才有改判的机会,被告人必须把握住上诉的机会。不过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需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千万不能因为上诉遭致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在决定上诉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刑辩律师,听取意见后决定是否上诉。另外,一旦提出上诉,被告人更要聘请专业刑辩律师,因为刑事二审的审限很短,而且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几乎采取书面审理,没有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助,很难获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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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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