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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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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开展试点到写入刑事诉讼法中间经历的时间很短,仅仅只有两年时间而已,综合试点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立法机关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熟,完全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一项重要制度,于是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一并落实,比如值班律师制度。基于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的要求,值班律师只能配合签字,有人将值班律师戏称为“御用律师”,而笔者更习惯将值班律师看作是为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而出现的“附庸”,因为值班律师在阅卷、会见、量刑协商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只是在检察机关打印好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上签字,并未真正深入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故值班律师制度亟待完善。

毕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的,主导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而且检察机关内部针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还有考核率,适用率越高,证明该项制度落实越到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这对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般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后,案件办理效率也会高,检察机关也没有指控的压力,同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都是采纳。即使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出现了新的从轻情节,需要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之下裁量刑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这在刑事诉讼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当前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更多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更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制定了诸项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经常有被害人,比如故意伤害案、强奸案、强制猥亵案、侮辱、诽谤等,被害人往往受到了巨大伤害,遭受了巨大痛苦。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因为传统理念认为犯罪是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侵害,应该由国家去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虽然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合法权益,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往往由国家机关代表被害人出面。这种公权力包揽一切的理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多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导致我国最早出台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既然连当事人的身份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这又怎么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呢?所以之前刑事司法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奇怪现象:明明是自己的亲属被杀了,却无法到庭去指控犯罪,只能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机关代替被害人亲属来伸张正义。至于正义最后能否伸张,好像与被害人也关系不大。这种漠视被害人权利的错误理念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才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才允许被害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这样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好像也享有了同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作为控诉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能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聘请律师,这也导致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或者是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对被害人来说打击是非常大的。但是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在侦查机关聘请律,很多被害人也就只能是等着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再说。其实法律上并未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但实践中被害人完全可以聘请律师到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被害人的名义提出法律意见,进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此时被害人聘请的律师是不可以缺位的。

基于传统理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司法机关负责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被害人根本不需要花钱聘请律师,故实践中被害人聘请律师几率很低。而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比率要远远高于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一般被羁押于看守所中,如果不聘请律师就等于与世隔绝。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前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必须聘请律师,但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聘请律师。如果被害人没有聘请律师,一旦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做认罪认罚,被害人此时的权利就不能很好被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国家必须为犯罪嫌疑人安排值班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但法律并未规定认罪认罚期间被害人尚未聘请律师的,国家要为被害人聘请值班律师。所以,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害人都不清楚,最为关键的是一旦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几乎就确定了,被害人再到法院审判阶段争取一般也无济于事。所以,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后,律师可以积极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当中,如果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适用罪名不当的,律师可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的身心已经收到了伤害,法律必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在法律上让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理所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犯罪造成危害后果不管不问,甚至对被害人存在报复心理,只是为了获得刑期上的便宜,故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假装认罪认罚,妄想利用法律规定在量刑上投机取巧,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进行分析研判,更要考虑被害人的情绪和受到的危害后果,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绝对不能让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毕竟检察机关将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做扎实,自然会为案件的顺利审结提供方便!

总之,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势在必行。同理,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更不可缺位,一旦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当中,被害人可能要面临“流血又流泪”的悲惨下场。在我国律师制度日臻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涉及刑事纠纷后聘请律师刻不容缓。毕竟人一生可能只遭遇一次刑事案件,绝对不能让诉讼过程留有遗憾!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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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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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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