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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视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既然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理就没有必要再去辩解,故认罪认罚后“庭审虚无化”说法不无道理。基于种种原因,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向法官辩解自己犯罪的理由以及提出量刑过高。虽然这是非常常见的问题,却是最麻烦的问题。如果律师不按照被告人要求去辩护,律师属于失职;如果按照被告人的立场去辩护,律师往往会遭致非难,毕竟律师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而且对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被告人尚可以以自己不懂法律来辩解,而律师就不好解释为什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要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面对检法两家的非难,辩护律师又该如何应对呢?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后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呢?
其实在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之前,需要先分析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享有辩护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外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通观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明确了法院不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5种情形,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故认罪认罚案件允许被告人自行辩护,尤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情形更要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这样更加有利于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上述规定要求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然允许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发表辩护意见。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及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既然允许被告人辩护,当然包括无罪辩护在内,故认罪认罚案件并不影响被告人当庭作无罪辩护。鉴于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辩护权,自然辩护律师也享有和被告人一样的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委托又相对独立于被告人,除非出现刑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否则辩护律师要忠诚于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和律师法第31条规定依法为被告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既然认罪认罚案件允许被告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甚至可以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这就需要思考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又作出无罪辩护,不但无法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反而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国家及时打击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效率和公正存在矛盾时,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但辩护律师提出罪轻和无罪辩护必须基于特定的情形和事由,绝对不能凭空辩护,更不能鼓励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到“审判阶段不认罪认罚”,这样辩护不但无法做到有效辩护,反而可能让被告人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上述意见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有力的监督措施。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时会在法庭审理期间申请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并不是拒绝认罪认罚,而是基于法庭出现的新情节、新证据等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法律也赋予被告人享有当庭申请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利,至于新证据和情节能否成为调整量刑建议的依据,则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绝对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就视为其不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更不能据此撤回量刑建议。故《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检察机关要了解被告人反悔的原因,要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再次明确是否坚持认罪认罚,只有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后才可以向法庭提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因被告人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就以撤回量刑建议要挟,这严重违背刑事诉法讼程序。最为稳妥的辩护策略就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只是基于新证据和新情节恳请合议庭降低刑期。辩护律师针对调整量刑建议的事实和法律展开详细辩论,向法官解释清楚调整量刑建议的原因,重点论述不调整量刑建议就属于“量刑明显不当”。因为只有达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官才会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判阶段调整量刑建议的启动权在人民法院,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只有“异议权”。辩护律师的说服对象是法官。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就是要给合议庭一个非常好的态度,这样会促使法官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所以,认罪认罚案件法庭辩护更需要技巧,这也给辩护律师提出很多挑战,既要慷慨激扬地辩护,又要让被告人配合得当;既要让法官感受到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态度,又能看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诚恳态度,这样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其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才是辩护律师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一方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方面做无罪辩护,这本身就是巨大的矛盾。首先,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当庭做无罪辩护必须讲究技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否则很容易被检察机关认为拒绝认罪而撤回从宽量刑建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并不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前必须明确对检察机关指控认可,但是可以针对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样并不违反“认罪”的规定,既能够得到从宽量刑建议,又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做无罪辩解,这是被告人本人在庭审中做无罪辩护的技巧。
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案件可能无罪,又该如何开展无罪辩护呢?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依据辩护人的职责,对于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辩护人必须做无罪辩护。但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在被告人不同意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辩护人绝对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作无罪辩护。故,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确立辩护立场前必须与被告人沟通。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也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开展无罪辩护,当然没有依据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但无罪辩护意味着要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这和调整量刑建议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检察机关专门在意见中规定了“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处理方式。其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检察机关就可以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自然要撤回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判处。而被告人认罪认罚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检察机关需要核实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如果被告人仍旧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于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决定做无罪辩护之前一定要与被告人沟通好辩护策略,由被告人当庭诚恳认罪,辩护人当庭放开手脚做无罪辩护,甚至可以与检察机关大战三百回合。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大意失荆州,因为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容易轻敌,被告人认罪认罚举证和指控压力小,检察机关准备庭审工作不像准备无罪辩护一样充分,于是容易出现“骄兵易败”。当然,辩护律师要尊重被告人的意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基于无罪辩护存在较大的困难,故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易”,虽然这样操作会导致无罪辩护大打折扣,但最起码保住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期间很容易与同案犯及辩护人达成默契,一致认为定性错误,于是进一步树立无罪辩护的信心,这也导致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屡见不鲜。虽然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案件最终是否有罪与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无直接关系。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开展无罪辩护,但辩护律师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慎重研究无罪辩护的可行性,要吃透法律精神,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况下大胆开展无罪辩护,争取为被告人谋取更大的合法利益。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2年12月2日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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