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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将传统刑事对抗变为协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赋予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沟通协商的权利和机制,通过赔偿谅解获得轻判,进而化解社会矛盾,但这仍旧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属于当事人放弃私权的表现,仍旧属于民事权利自行决定范畴。国家追究和打击犯罪的权力一直由国家机关控制和掌握,且始终高高在上,曾经被誉为“刀把子”功能。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打击犯罪的权力,绝对不允许对公权力进行“交易”。很多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仍旧要依法打击,理由就是刑事追诉权不可以让渡。在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支配下,辩护律师基于被告人利益提出的问题往往不受重视,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打击犯罪,辩护律师只是配合司法机的一个元素而已,绝对不能阻止公权力打击犯罪,甚至有律师在法庭上死磕被抬出法庭、被法警控制、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辩护律师当庭发言具有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不受追究。如果不赋予辩护律师当庭辩护豁免权,谁还敢在法庭上说话啊?人民日报公开为辩护律师说了一句公道话:“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就是为了将公权力的指控推翻或者降低,这就是律师提交证据和法律意见与公权力进行沟通。侦查机关经常认为律师来是添乱的,会影响正常办案,所以侦查机关普遍的做法不收律师委托手续,反对律师介入案件。甚至还经常告诫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不要聘请律师。当前侦查机关办案场所几乎都是铜墙铁壁、戒备森严,辩护律师难以真正走进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更谈不上协商交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愿意让律师提交法律意见,这样更便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其实这就是控辩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很多案件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改变或者将指控打掉,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就相当于公权力和私权利在“交易”,只是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地位,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无法搭建交流平台。笔者认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虽然理论上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但律师独立辩护权是有限的。律师对当事人具有忠诚的义务,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就相当于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沟通,从这个角度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被追诉人和司法机关进行“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就要凸显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虽然该制度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但重点要体现“协商”和“交易”。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和辩解的权利,检察机关自然要降低追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看似和刑法规定的认罪悔罪和坦白、自首情节相似,但实际存在本质的差异。刑法上的量刑情节是司法机关量刑时需要参考的情节,至于如何刑罚裁量,人民法院要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及量刑指导意见综合判断,被追诉人根本无权参与其中。而认罪认罚制度旨在提高被追诉人的地位,专门配备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公开性。按照该制度设立初衷,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认罪认罚制度之前要查阅案卷材料,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该制度启动最理想状态是检察机关先阅卷,接着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聘请辩护律师,重点讯问对开展认罪认罚的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指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同时要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检察机关提审完毕之后,就要计算量刑,要将量刑过程以书面化公开表达。在等着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再由检察机关召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沟通协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认罪认罚的含义,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而且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也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发表观点,检察机关要将量刑建议和依据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让犯罪嫌疑人知道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以及量刑情节对刑期调整情况,并重点将自愿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解释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或者认为定性不准,可以由律师和检察机关一同进行解释。如果一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再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机会。
笔者认为上述协商过程是认罪认罚的理想状态。但诉讼程序繁琐导致无法实现“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另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只是一个月的时间,根本没有时间为犯罪嫌疑人多次安排认罪认罚的机会。同时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虽然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到底该如何履行,看守所能否认可值班律师的会见手续,这都是现实的难题。另外,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阅卷,但又该向案管提交什么样的律师手续呢?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都摆在面前。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因为上述问题引起争论,这是因为值班律师根本不需要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更不去检察机关阅卷,事实上值班律师宛如检察机关的“御用律师”,专门配合检察机关签字。笔者认为,为了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专门创设值班律师制度非常必要。但在其他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值班律师的功能根本无法发挥。假如没有值班律师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时必须亲自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这样反而更能做到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交易” 效果,更契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让私权利和公权力真正“交易”,彻底凸显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样一方面提高了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增强交流协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构建和谐社会。另外,现代文明司法制度要求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真正让被追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让被追诉人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当然也有人提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并不是审判阶段,并不需要专门设置一个公开对话平台,检察机关履行指控职能提出量刑建议,没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定罪量刑展开辩论。其实这种说法大错特错,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在于“协商”,旨在改变控辩对抗司法体制,将私权利和公权力交易机制正式写入法律,这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是对刑事追诉理念和刑事追诉制度划时代的改革。随着认罪认罚制度实施,辩护律师也要改变传统的辩护思路,不仅要将辩护前置化,更要变“对抗”为“协商”,彻底改变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一决高下的思路,是要学会沟通技巧,要让认罪认罚制度“交易”本质体现的淋漓尽致。这就需要律师培养多种技能,其中重要一项技能就是向检察官和法官学习量刑。辩护律师不能埋怨量刑建议高,而要结合案情提出量刑建议供检察机关参考,要掌握好认罪认罚的进度,让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的利益开展工作,进而促进检察机关量刑过程公开、量刑依据明确,量刑建议准确,让犯罪嫌疑人真切感受到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优惠,心甘情愿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
笔者之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必须构建公平公开交流平台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其实认罪认罚制度无形中将庭审已经架空。这就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仅要保障辩护权,而且要保障知情权,更要保障程序公正。虽然犯罪嫌疑人在刑期上得到一点优惠,实则丧失了诸多权利,尤其是庭审辩护权、甚至上诉权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工作几乎就结束了。而检察机关在量刑上给予犯罪嫌疑人优惠其实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应得的从轻理由,但检察机关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减少了大量的工作,减轻了指控压力,也消除了错案追责的可能性。从总体“交易”上看,检察机关还是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故,认罪认罚制度需要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形成过程要公开,要体现控辩双方“交易协商”的过程,这样才能避免被告人在法庭上反复、庭审后上诉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最高检已经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第28条规定:“听取意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不同意见,需要审查、核实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核实并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
上述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认可认罚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要求开展认罪认罚必须搭建一个公平公开的协商平台。笔者上面所所提的认罪认罚理想状态,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而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见主办检察官特别困难,打电话一般是书记员或者检察官助理接,这又该如何沟通协商呢?即使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又怎么能保证检察机关看到了法律意见,又怎么知道检察官对法律意见的态度呢?故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现状就是检察机关单方拿出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写好,犯罪嫌疑人只能做选择题,这俨然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解决沟通渠道不畅、协商机制虚无等问题,遗憾的是目前这些规定仍旧是停留在纸面上,大部分的检察机关并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执行。甚至有人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检察机关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恩惠”,于是检察机关以“救世主”的身份出现,这就导致检察机关不可能和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平等地开展沟通协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所指控罪名的法律依据、从宽幅度以及签署认罪认罚的后果,当然也要附带告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再上诉可能会遭致抗诉等严重性,这样也好让犯罪嫌疑人做出抉择。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为了有限的从宽幅度而忍气吞声签字画押认罪认罚,远不如法庭上慷慨激扬来的更加痛快。另外,刑辩律师也不愿意看到犯罪嫌疑人委曲求全的窘态,更愿意和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并肩作战。笔者办理了多起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最终量刑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高的案件,这都益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通过庭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更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2年12月1日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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