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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嫌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朱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本月底,案件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团队就辩护人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对此,实务中持有不同观点。
【观点分歧】
有律师持肯定观点认为: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辩护,那么就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排斥无罪辩护。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目的就是希望得到量刑从轻,如何辩护人一味地坚持依职权主义去强调“独立于当事人”,则必将陷当事人于更加孤立的境地。
【个人观点】
的确,辩护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还能否做无罪辩护,至今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此,笔者就这个话题,浅述下自己的观点,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认罪认罚的本质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就给予从宽处理,并提出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而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其角色就是一个见证者,并非同意或者认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有两份文件:《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签字的内容是“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可见,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见证认罪认罚的过程,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次,笔者赞同第一种律师持肯定观点的。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见证,而非对具结书内容的认可。律师的辩护,一定要依据证明标准进行辩护。认罪不一定有罪,无论是事实、证据的辩护,还是量刑辩护,都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
(来源:今日头条号“说法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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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和蔼、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正气昂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擅长于民商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讼业务。他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真诚服务于社会大众。著有《如何看待交通辅警拍照抄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甄别刑法中的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学论文。并在《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治》、《正义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民主与法制网》、《鲁中网》、《汉网》、《搜房网》等中央、省市级媒介发表民生普法类文章300余篇;其中多数文章已被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转载,有“民生律师”之美誉。现担任《城固网》、衡阳市中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丰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皇爷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某协会组织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还被选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入库律师、湖南涉军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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