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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面又在法庭之上作滔滔不绝的无罪的辩护,这种做法表面占尽便宜,实际上却自相矛盾,两头不落好。
虽然说法律不禁止这种操作,律师也可以拿独立辩护扯大旗,还可以讲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只是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
慎作无罪辩护的理由
但是我依然认为这种操作要慎重。
1、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责地说自己认罪认罚,跟他同一阵营的律师却宣称无罪,使得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彻底性大打折扣。被告人与律师在庭前不可能不沟通,当庭唱的“双簧”效果堪忧。
2、这种操作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便是说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只是见证,但是律师的专业属性为这个见证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如果要“反悔”,必然要有充足的理由。
3、从认罪认罚提升效率的本意看,一旦律师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法庭调查、辩论的程序都会“正式化”,会造成诉讼价值的内在矛盾。
并且,在法庭上还会出现如下对话:
审:被告人,你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的字是不是自愿签署的?
被:是。
审:你是否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到底有没有异议?
被:我认罪认罚。
审:那你是否认可你律师刚刚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被:……
你让被告人怎么答?
无罪辩护的条件
是不是律师在具结书上签了字就一定不能作无罪辩护?
倒也不是。只是要符合下列条件:
1、律师有较大的把握认为案件法律定性有问题,比如说合同诈骗罪中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单纯的经济纠纷。这种把握要有充分的客观依据,而不能被辩护人的角色遮蔽了眼。
当面临法官问被告人上面那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时,律师要及时向法官反馈事实与法律二分的情况,就是说当事人对客观事实是如实供述的,他也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但是这样专业的法律定性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都会存在争议,不能苛求被告人。
2、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管是证据之间存在巨大矛盾或核心证据是非法证据应被排除。当然,被告人的口供应以指向有罪为前提。不过这种案件作无罪辩护相对来说要更慎重,也更考验律师的把握能力和与当事人的信任基础。
不能以简单的证据矛盾、证据合法性存在瑕疵等“冒险”,如果是认为证据矛盾,则应结合印证规则和经验法则作全面系统的证据分析,如果认为是非法证据,一定要根据现有规则明确其为非法证据并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3、签署具结书的辩护人尽量在法庭上不要作无罪辩护,可以考虑另行委托一位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本人违反自我承诺其实并不恰当。当这种条件不具备时,辩护人要讲清楚签字见证的法律定性、签字的原由以及无罪辩护的充分理由。
关于独立辩护
尽管说刑事案件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但是这种独立更强调的是对公检法独立,对外独立。
我们来看辩护权的本质:不管是谁付费,本人、家属、国家,辩护都源于被告人本人,他是权利的授权者,律师是委托代理人,从委托代理关系上,律师与被告人是一体的。
即便说在形式上两人在法庭上表达的观点不一致,但就追求的目的也应是一致的。
要达到一致的目的,就要慎重发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除非说无罪辩护观点本身具有较为坚实的根据。
简单说几句,到此。关于律师签字的定性、认罪认罚的含义、独立辩护的内涵,都太复杂了,点到为止。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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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发表多篇刑事辩护方面专业文章。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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