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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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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经办案例

上个月,法律援助处指派笔者在审判阶段承办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拘役两个月。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因受伤被警官送至医院治疗,后被办案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笔者会见被告人之前,被告人不了解拘役是什么样的刑罚,以为拘役的服刑还是处于自由的状态,不需要被羁押。当告知拘役的服刑方式时,马上慌了,反复强调他不能丢掉工作。

被告人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在老家上学,父母在家里帮忙照顾两个小孩,两位老人年老多病,被告人离异,前妻离婚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从未照顾子女,一家老少的生活来源就是被告人的打工收入,如其被羁押,公司肯定会开除被告人,一家老少再无任何生活来源。

被告人反复诉说其面对的困境,请求笔者要想办法帮他保住工作,保住一家人的饭碗。

笔者法院阅卷后发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当天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案卷里所附证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公诉机关未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仅附有广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出具的涉案车辆数据,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指标,也不符合机动车的指标。涉案车辆的检验数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标准,所以,广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而推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的检验方法及推导过程,与事实不相符。

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当日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被告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无确切的证据被告人当天所骑是机动车,那危险驾驶罪也就无从谈起。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认罪。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又发现了当事人可能不会构成犯罪,而被告人又明确表达了想在之前认罪认罚基础上,能对其从轻处罚的迫切愿望,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还能否作无罪辩护呢?

02 律师独立辩护的法律依据

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

这个问题涉及到律师能否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近几年有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律上之所以设立辩护人,除了因为被告人(嫌疑人)自已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外,还因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代表的都是国家,这样可能形成侦查、检察、司法机关思维一体化、行为一体化,为制衡这种一体化,需要设置一个角色,可以站在被告人一方的角度对案件提出问题。很多被告人不懂法律专业知识,只能对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上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提出专业意见。从而使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能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根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此即是我国法律对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

全国律协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中也非常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

因此,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而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在本案中,辩护人有权在审判阶段依据法律和本案证据,向审判机关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03 律师独立辩护的界限

现行法制框架下,不论从理论、还是从立法和行业规范的角度,独立辩护的观点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辩护人行使独立辩护权并不是完全不管不顾当事人的意见,辩护人应当在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是在辩护策咯和法律问题上可以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辩护人的授权来自于当事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是辩护人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得先履行义务。律师的义务就是站在被告人(嫌疑人)的角度来维护被告人(嫌疑人)的权益。

独立行使辩护权有界限,辩护人在行使辩护权时,一定不能损害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前提下,才能行使独立辩护权。在方案选择时,要和当事人保持好密切及通畅的沟通,当事人认罪,辩护人可以作无罪辩护,但是绝不能在当事人坚持陈述自己无罪,辩护人做有罪辩护,这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违背,是绝对不允许的。

04 本案后续

本案因为笔者在审判阶段介入,才存在着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提起无罪的辩护意见的情况。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不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聘请律师,没有人审核案卷材料里存在的问题。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介入案件,最好的方法是把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在在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提出,对定罪量刑或许有更大的帮助。如果一个律师跟进一个案件的全程,笔者极不赞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又提起无罪的辩护意见。这与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本案虽是一个简单案件,却两次开庭,被告人整个庭审过程中全程认罪认罚,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辩护人对本案证据所附案涉车辆的检验报告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案涉车辆不符合机动车的国家标准,不能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庭提出辩护人不该发表和被告人的认罪的态度不一致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具有独立辩护权,法庭亦予以允许。

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希望不久的将来,能迎来被告人无罪判决。


作者:

洪树涌,广东泓法战队负责人

王燕妍,广东泓法战队成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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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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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和疑难经济犯罪辩护),集团公司刑事合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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