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一、紧箍咒:
从一起观摩案件讲起
笔者最近观摩了一场庭审活动,庭审中,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但其中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辩护人享有独立辩护权为由,对行为定性提出了异议。在辩护人发表意见后,审判长随即指出,辩护律师发表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相矛盾,要求明确是以律师意见为准,还是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为准;公诉人也在法庭辩论中答辩认为,辩护人既然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就应受到约束,不能再突破具结书内容发表意见。
经审判长这么一质问,其中一名辩护人也心生疑虑,担心发表的意见可能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当即表示如果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意见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那么辩护人收回先前关于定性方面的意见。这名律师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阶段,辩护人所处的尴尬地位。辩护人,一方面认为公诉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量刑建议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另一方面又担心实质性辩护行为会引起司法人员反感,损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利益。当法官、检察官念起“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紧箍咒”,往往生怕“辩护”与“从宽”两空,不敢充分辩护。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
“捆绑”辩护人的“约束带”?
不少司法人员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效力及于辩护人,反对律师在庭审中以独立辩护为“挡箭牌”,突破具结书做进一步辩护。有人就此撰文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律师参与其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和被追诉人一方站在一起共同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交换意见”,因此主张“律师当然不能在签署具结书后又以独立辩护权为由发表辩护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也要求辩护律师对于达成的具结书内容予以尊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程序见证人 or 实体“认可人”
诚然,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律师参与其中,但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将律师定位于见证人,这从具结书中的内容就能看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格式文本中,律师签名处上面明文载明“本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足见,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名,仅仅是代表律师对被追诉人是在明知、明智、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在形式上对被告人签署的自愿性进行担保证明作用;而非对具结书中对追诉人定性和量刑做实质认可,保证在后续审判程序不再持有异议。因此,认罪认罚制度是籍由律师作为程序见证人,防范公诉机关利用权力和知识优势“逼迫”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无法当然地认为律师参与其中,就是律师对公诉机关定罪量刑实体意见的当然认可。
(二)纯粹代理人 or 独立辩护人
2017年中华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第五条规定,“(第一款)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第三款)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可见,律师的定位不纯粹是被追诉人的代理人,完全协同被追诉人的意志和意见,而是在优先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时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反映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认为起诉书和具结书中对于事实认定、法律评价和处理建议确有错误的,完全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独立于被告人意见,提出有利于当事人,同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商榷意见。
应当看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有别于美国式的辩诉交易,要求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上“噤声”,不允许辩护律师对事实认定,尤其是法律定性再持异议,显然不仅悖于我国一直以来强调实质真实和实体公正的司法文化,也与近些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冲突。
(三)以审前为中心 or 以审判为中心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审判阶段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也不是检察院的“橡皮图章”,仍然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及量刑进行实质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时。(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从上述法条规定即可清楚地看出,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必须审查,而且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这清楚地表明,刑诉法允许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人,在庭审阶段突破具结书的内容进一步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作为事实亲历者的被告人在已经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非亲历者的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再围绕事实展开辩护,确有不妥之处;然而,如果辩护人是对行为性质进行辩护,则不应当受具结书内容的约束。因为毕竟被告人不是法律人,公诉人也可能因业务疏忽、不精或偏见作出错误的定性,辩护人在庭审中围绕定性再进行争辩,不但没有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价值,反而对于制度良性运作,不偏离司法公正是必要的。
综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类似于国家(由公诉机关代表)与被告人签署的“协议”,对公诉机关、被告人有绝对约束力;对审判机关有相对的约束力,一般应当采纳,只有在存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而对辩护人则没有当然的约束力,其作为程序见证人、独立辩护人,完全可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反于被告人意见,独立对案件性质、量刑建议进一步提出商榷意见。
三、审辩冲突的处理路径:
有理就声高?
我们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突破具结书做进一步辩护,但并不主张在庭审中以突袭的方式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责任的意见。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主张以缓和、妥善的方式做进一步辩护,尽可能避免在庭审中出现审辩冲突。具体应当如下操作:
(一)庭前充分沟通
辩护人可以在认罪认罚案件移送法院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对起诉书、具结书的内容有商榷意见,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商榷探讨的口吻,站在协助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角度提出意见。沟通中,可以询问意见是否合适在庭审中提出,如果承办法官坚持认为此类意见不应在开庭时发表,则辩护人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提交书面意见供承办法官参考,恳请其在庭审前充分审查,并随时跟进反馈的情况。
(二)以新情况为支点
由于《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完全可能出现新情况。例如,庭审阶段的退赃、退赔、谅解,起诉后移送新的证据材料,庭审发问出现的新线索等等。依据这些新情况,辩护人也能够对案件有新意见。基于此,辩护人进一步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司法机关人员更易于接受。即便没有存在明显的新情况,辩护律师也要善于技巧性地将进一步辩护的意见“融入”于表面的新情况或者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中,避免唐突地突破具结书提出意见引起司法人员的反感。
(三)采取“进一步”的表达方式
即便确有无罪、罪轻、轻罪、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需要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中发表,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审辩、控辩冲突,辩护人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表达方式发表辩护意见。“进一步”的表达方式,先肯定,后提出商榷意见供参考;而“退一步”的表达方式,则先否定,后提出兜底意见必须采纳,前者比后者表达更为缓和,更容易令法庭和公诉人接受,更不易损及被告人的利益。
辩护人可以先从总体上认可公诉机关对相关事实、定性的意见,恳请审判机关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指出为了协助法院公正司法,提出案件尚有争议的进一步意见,恳请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依法审查是否存在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对于是否可在量刑建议以下宣告量刑予以充分考量,辩护人尊重、认可并服从法庭的最终裁判。而不是在庭审中,一开始就指出起诉书及具结书的错误,最后又退一步说,即便法院不采纳无罪、罪轻等意见,恳请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四)被打断、阻止时妥当应对
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如果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破具结书进行进一步辩护时被法庭打断、阻止,应当如何化解?我们提倡可以如此有理、有利、有节的说理回应:
第一,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辩护人是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并证明被告人是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非当然地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可见,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可以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人民法院也有职责对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进行实质审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第三,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发表独立于被告人意见。
第四,辩护人的意见是基于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情况,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尚不存在新事实、新证据、新情节等新情况,这些出现的新情况应当重新纳入定罪量刑中予以考量。
作者:
王良宝,靖霖杭州所副主任
陈一见,靖霖杭州所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号“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