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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最高院最新观点】《建工司法解释》对利息计付时间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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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出

司法实践中,因新旧司法解释衔接、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有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我们发现不同层级的法院或同一法院在不同时间对类案所持裁判观点并不完全相同。基于此,为帮助大家明晰此问题,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典型案例

【案例信息】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9日,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通耀公司将重庆通耀铸钢项目一期工程交付给建工公司施工。2013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2014年5月27日前,建工公司将工程交付给通耀公司投入使用。2014年7月25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2014年8月27日,建工公司、通耀公司达成的会议纪要,约定“从工程结算完,报告数据出来之日起,甲方(通耀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结算总价95%”。2015年9月24日,通耀公司被武隆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2016年7月22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发函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通耀公司认为建工公司对工程价款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未主张而失权。双方争执不下。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即使认为《会议纪要》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建工公司亦无权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规定虽然针对利息计付,但同样适用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

三、深度解读

(一)起算时间规定变迁过程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时间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以下简称《批复》)、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三部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出台的前述三部司法解释反映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规定的一个变迁过程,即从《批复》规定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变化为2.《建工司法解释(二)》(已失效)乃至《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image.png

(二)起算时间存争议的处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部司法解释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起算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情况复杂,遇到当事人对竣工日期、发包人付款时间约定不清的情形下,除非法院能查明合同相关约定,否则该起算时间仍难以确定。结合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我们当事人对起算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在新旧法衔接适用不同司法解释时该如何认定具体起算时间进行了分析。

1.适用《批复》规定之下

《批复》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发承包人对工程竣工时间存有争议时,除非能查明工程竣工时间,否则可以适用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以下简称《旧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方式进行认定。对此,需要区分情形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起算时间;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起算时间。

2.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二)》(已失效)、《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之下

 《建工司法解释(二)》(已失效)、《建工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起算时间规定相同,均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参考以上案例,在发承包人对应付款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除非应付款时间能查明,否则可以适用《旧建工司法解释》及《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对利息计付的规定认定应付款时间。对此,需要区分情形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起算时间;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时间;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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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新旧司法解释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的规定,实质均坚持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实务中,发承包人对优先权的期限起算时间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双方约定不明。因此,我们首先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发包人的应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对可能发生的合同中途解除、分节点付款等特殊情形下的应付款时间加以具体明确,以减少争议。若合同中对应付款时间未能明确约定且承包人对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在现今适用《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时间的情形下,因除非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否则当事人何时起诉并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此时,承包人应当重点关注工程交付的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并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关联法条

1. 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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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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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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