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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272丨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应由谁承担“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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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诉讼中提出总包合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注:司法解释中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是承包人,相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系同一主体)之间履行,实际施工人无法对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及欠款数额进行举证,应由发包人对不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则抗辩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无法证明是否存在欠款,应由实际施工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对此,应如何确定该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造价数额,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已付款数额,应由发包人承担证明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为基础和前提,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要件事实,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而只有在发承包之间工程造价数额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查明该事实,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对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工程造价数额承担证明责任。如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该工程造价数额的,亦应由实际施工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如果该工程造价数额无法查明时,实际施工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工程结算是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合意的过程,能否最终完成结算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与自愿,工程结算工作技术性很强,且有时双方争议很大,不能最终完成结算很难简单归咎于一方。因此,即使工程竣工多年,发包人尚未与承包人完成结算,实际施工人也不能以发包人尚未完成结算具有过错为由,主张发包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工程造价数额查明以后,发包人应对其已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负有证明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发承包双方之间施工合同的非合同当事人,未参与该合同的履行,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应由发包人对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进行举证证明。如经举证证明,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价款的,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已经消灭,发包人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尚未付清,则发包人应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首发: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兴隆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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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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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

  专业资格

  1.律师;

  2.建造师(项目经理);

  3.注册税务师;

  4.助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预算员

  社会职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

  3.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

  4.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9.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1.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2.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4.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5.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6.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7.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8.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1.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2.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3.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4.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5.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26.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28.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29.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30.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

  31.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32.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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