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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10分钟/0.2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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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合同中途解除现象时有发生。此时如发包人无力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势必存在损失。实践中,承包人为达到让发包人尽快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可能会通过拒绝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方式,迫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此种维权方式有时确实能起到一定效果,但在发包人资金实力欠缺的情形下,承包人此种操作往往会加剧发承包人之间的矛盾。那么,承包人在此情形下到底有无权利拒绝向发包人拒绝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二、典型案例

杜班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海力舟阳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8日,杜班公司与海力舟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杜班公司承揽西宁市大通县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工程。协议签订后,杜班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10月9日,因海力舟阳公司建设资金不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协议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杜班公司已完成工程及停止施工部分进行了确认。2016年11月7日,双方就大通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工程结算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杜班公司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杜班公司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后20日内向海力舟阳公司提交杜班公司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并约定如因杜班公司不提交项目的竣工资料,海力舟阳公司有权拒付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该工程在竣工验收环节,杜班公司以海力舟阳公司未支付下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因工程款拖欠、竣工资料提交等产生纠纷,以致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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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杜班公司是否应向海力舟阳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的问题。2016年11月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乙方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和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应属建设施工合同中附随义务,由施工方负责并交付。杜班公司以海力舟阳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杜班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杜班公司应当向海力舟阳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认定事实不清。海力舟阳公司、申怀武主张杜班公司应当配合验收并向海力舟阳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本院认为,《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杜班公司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杜班公司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后20日内向海力舟阳公司提供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杜班公司认为目前海力舟阳公司尚未给付欠付工程款,不予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因案涉合同目前双方已陷入履行僵局,无法达成一致,为一次性解决纠纷,一审法院根据《协议书》中杜班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结合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判决海力舟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判决杜班公司履行交付其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之附随义务,并无不当。杜班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交付工程资料义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深度解读

(一)当事人能否自由约定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义务履行先后顺序?

一般而言,合同附随义务是不能对抗合同主义务的。但是,在以上案例中,发包人海力舟阳公司将承包人杜班公司负有的在合同解除后需提交承建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的附随义务置于海力舟阳公司履行支付下剩工程款义务之前,而该约定并未被法院认定无效。可见,合同附属义务并非就一定不能对抗合同主义务,关键在于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对两种义务的履行先后进行了特别约定。如有特别约定,则依法应执行双方约定。

(二)未约定当事人的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可以拒绝履行?

实践中,当事人由于受专业、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所订立的合同并非能将当事人各方在合同解除时所应负的附随义务全部约定清楚。不过,对此法律进行了相应规定,以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相关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因此,合同附随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不因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而否定该义务的存在。在合同解除后,只要一方提出的请求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交易习惯,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附随义务,负有义务一方亦应当履行。

四、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能顺利履行的基础之一。一旦合同一方拒绝按合同履约,合同履行势必受阻。不过,按约履行的前提是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已进行明确约定,倘若约定不明,亦难以判断何方行为是否违约。鉴于此,我们建议发承包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合同解除后的后续处理事宜进行详细约定。若不知如何约定,可通过专业人员拟定合同解除协议,尽可能将合同解除涉及的事项全面、完整的罗列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站在发包人的角度,应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协议中,明确要求承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何期限内向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并尽可能详细罗列对提供材料的要求。如有必要,可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前述义务时负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想获得在承包人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时拒绝付款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履行该义务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设定承包人有先履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义务。如此在承包人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时,发包人便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对其付款。实务中,发承包人相互推诿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之一便是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各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先后进行特别约定。鉴于此,提醒各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时,应注意对于对涉及己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明确约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如上所述,即使是合同附随义务,如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其与主合同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只要双方均认可,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均应遵守。如此,便可在合同解除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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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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