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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5个案由诉讼指引(九):公司决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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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引发的纠纷。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共分为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三种类型,诉讼的被告均应当是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实践中以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最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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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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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引用-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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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引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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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及图例来源: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平台搜索“公司决议纠纷”获得,共18547条结果。仅供参考。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1.《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2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责】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责】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原告的资格】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决议瑕疵之诉的当事人】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 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违法或违反章程的决议的撤销】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善意相对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 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三条【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决议纠纷的三大类型及

诉讼主体、管辖、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股东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起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之诉。

一、决议无

法规依据
法定情形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限制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
董、


不受起诉期间限制


二、决议可撤销

法规依据
法定情形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限制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 、第四条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

公司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三、决议不成立

法规依据
法定情形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

第五条 

1、未召开会议的,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

4、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

5、其他情形

股、董、监公司
不受起诉期间限制


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裁判规则与要点解析

裁判1公司决议是否有效,不但要求程序合法,还要求内容合法。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多数表决权的股东不能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形成损害小股东的决议,否则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的决议极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例:(2015)谭中民三终字第475号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与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2:公司决议确认无效与决议撤销两种制度均是对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规范,但二者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规制目的,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对于同一份公司决议,不能既要求确认无效又主张撤销,判断一份决议是否可撤销必须建立在决议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基础上。

--案例:(2016)京03民终12198号庄泽楷与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3:按章程地址发送通知,应视为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

--案例:(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4:隐名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诉讼

--案例:

1.(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97号游代萍与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2.(2016)鄂02民终862号陈劲柏、余波与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5:对于同一公司的2份公司决议,可以在一个案件中请求确认2份共公司决议的效力。

--案例:(2016)鄂06民终775号吴征保与姚永霞、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丹、高志虎、张清、李维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6: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同时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请求和请求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诉讼风险,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徐丽霞与安顺绿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中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7:对于超出会议通知内容所做出的公司决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的议题,因公司法并未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也未要求不能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故对于超出会议通知内容的决议,不影响其效力认定;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决议,故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

--案例:(2016)鄂02民终862号陈劲柏、余波与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8:大股东未经小股东的同意,将章程明确规定的全体股东一致决的事项变成多数决事项,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该决议无效。

--案例:(2018)川11民终906号周琳君、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决议纠纷事先风险防范建议五条

第一条:关于避免公司决议不存在的建议

首先,形成公司决议,原则上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如果没开会直接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会被认定为决议无效或决议不成立。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有限公司的全体公司对于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开会,直接作出书面决议。但应注意:可以不开会直接作出公司决议的例外只针对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且只针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不包括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开会,董事会不开会直接作出董事会决议的后果就是公司决议不存在。并且,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不开会的前提是其决议内容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如果股东会在未开会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了不该行使的职权(比如说股东会行使了本该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则不能依《公司法》第37条第2款处理,其法律后果还是股东会决议不存在。

再次,开会但未表决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决议未形成,因此,公司应当格外重视表决的重要性,留存好表决证据。尽可能每一表决事项都单独做书面表决票,要求投票人员在表决票上签字;或者对公司会议进行全程录像,记录好表决过程。

第二条:关于避免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建议

1.公司召开会议前,应当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发送会议通知。未发送会议通知,或未按规定提前发送会议通知的,将导致公司决议可撤销。

2.公司章程可适当缩减公司会议提前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规定及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参会的股东、董事。《公司法》第41条、第48条、第102条、第110条分别对于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时间作了规定,我们通过下表说明:



股东会

 


董事会

 


有限公司

 

法定:提前15日;允许公司章程(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普通会议:提前20日;不允许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普通会议:提前15日;不允许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不允许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临时会议完全由公司章程定

 



根据上述表格,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作出规定。我们建设公司用好《公司法》赋予的此项权利,适当缩减公司会议提前通知的日期,以增加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灵活性。

3.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会议通知的送达地点

对于公司而言,应特别重视会议通知的送达问题,通过保留送达回执、短信回执、快递单号等证据,证明发出的会议通知已送达参会人员。对于可能提出异议的股东(董事),应尽可能通过快递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以短信方式通知。建议尽量不采用微信、QQ等方式送达会议通知,因为微信、QQ的聊天记录较容易被伪造,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聊天记录的证据。

同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会议通知的送达地点,向该送达地址发送会通知,即使对方未接收,也可证明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4.会议通知的内容

对于超出会议通知内容所做出的公司决议的效力,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公司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内容,不影响公司决议效力。股份公司的公司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内容,会导致公司决议可撤销。另外,即使未提前发送会议通知,但参会且未提异议,则不得再请求撤销。

5.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提案程序、召集和主持程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避免公司决议被撤销。

6.公司决议内容不得与公司章程相矛盾,建议聘请律师对于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进行核查。此外,对于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情况,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会被认定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仍只需1/2以上表决权的同意即可。

第三条:关于避免公司决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建议

公司决议内容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建议聘请律师对于决议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应主要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核查:

(1)是否侵犯股东的优先认缴权;[(2016)最高法民申334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2)是否侵犯股东的分红权;[(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97号]

(3)是否违法解除股东资格;[(2015)桂民四终字第36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8号]

(4)是否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2014)琼民终三字第1号]、[(2014)粤01民终14189号]

(5)是否侵犯公司利益;[(2016)京01民终6676号]、[(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391号]

(6)是否侵犯公司债权人;[(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

(7)是否是具有股东(董事)资格的主体作出的决议;[(2014)闽民终字第708号]、[(2016)云01民终2666号]

(8)决议内容的合同基础是否有不存在的情形;[(2016)沪01民终10173号]

(9)选举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有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情形;[(2016苏12民终1390号]

(10)是否违反禁售期的规定转让股权;[(2016鲁07民终602号]

(11)是否未经财务核算分配公司资产;[(2016鄂06民终775号]

(12)是否侵犯股东的经营管理权。[(2015谭中民三终字第475号]

第四条:关于避免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建议

1.在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尽快修改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将导致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公司决议。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应当注意公司股东变更后必须修订公司章程,并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无法快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也应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章程),否则新股东再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将出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公司决议。

2.公司决议上的签名应保证由股东(董事)当场签署

公司决议上的签名应保证由股东(董事)当场签署,切忌股东(董事)将决议原件带走,签字后再送回公司。否则有可能出现股东(董事)借用他人之手签名或加盖假章)的情况,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决议。

3.完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个性化调整

“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也将导致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公司决议。因此,切不可以认为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为所欲为。尤其是在目前“傻瓜章程”(一味套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未对公司章程具体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的情况下,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有所逾越。比如,依据《公司法》,经理是董事会选举的,但现实中很多随意的公司由股东会去任命经理,这显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公司决议。

企业家如想改变这种局面,最好的做法就是避免“傻瓜章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调整。如公司章程将任免经理的权力交由股东会,股东会再去任免时,就有法可依,不会因超越职权面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决议。

第五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程序的建议

1.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原告

首先,对于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有效)、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不存在,均是3类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这3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其次,对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只有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股东必须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

2.起诉期限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应在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出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并且,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有效)、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其起诉没有时限限制,既不适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60日的除斥期间,也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唐青林、李舒:《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

[2]朱锦清:《公司法学》

[3]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朱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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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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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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