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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5个案由诉讼指引(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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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董事、监事、经理等信息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出现其他应当变更登记的事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进而影响相应股东的利益。

大数据分析报告

· 地域数量

111.jpg

· 法院级别

222.jpg

· 审理级别

333.jpg

· 审理年份

444.png

· 当事人类型

555.jpg

· 聘请律师情况

666.jpg

· 审理时长

777.jpg

· 标的额

888.png

·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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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引用-实体法

9991.png

· 法条引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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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及图例来源: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平台搜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获得,共9656条结果。仅供参考。

法律法规及适法意见

一、关于应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的规定

1.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变更登记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主体的规定

1.股东请求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实际出资人权益保障及限制】: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冒名股东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冒名登记为股东的责任承担】: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其他核心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四大类型

1.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亦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属于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只要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依股东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股权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虽然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和权利的凭证,但股东名册只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实践中,公司股权变更时,股权变更的依据通常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为股权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依继承取得股权的,只要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特别规定,公司应为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股东是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适格原告

股东对公司享有利益,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东都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变更登记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ー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有权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是其已取得股东资格且股权处于可变更的状态。

此外,实际出资人也可请求公司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但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种变更登记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而在冒名登记的情形下,被冒名人不具有实际出资,亦不承担股东责任,故无权请求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而应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改善公司股东名实不符的现状。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而言,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通常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对于公司不履行股东决议的,有权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股东有权请求其予以配合。

4.公司而非股东是承担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

实践中,在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此时,受让股东以转让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而非转让股东,故被告主体错误,应驳回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股东虽不是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义务主体,但有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对于转让股东拒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受让股东可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

同理,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原法定代表人亦有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诉讼主体、管辖及诉讼时效

原告:股东、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被告:(一)公司;(二)转让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8)沪01民终468号、(2017)粤01民终10917号、(2016)闽01闽终5197号]、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6)粤03民终12398号、(2015)盐商终字第00631号、(2015)宁民终字第1246号]、被冒名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7)沪民申1631号]、退股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6)沪01民终1367号]、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5)浙台商终字第413号]。以上五类拒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变更登记无法完成的,可与公司组成共同被告;(三)若公司登记机关不作为或错误登记,则可将公司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非财产性利益的债权请求权,而请求法院变更工商登记涉及股东身份性权利,并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更不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与要点解析

裁判1未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和办理股权登记变更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不得以未支付股款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案例:(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236号北京清迈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龙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登记纠纷案

裁判2:原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非能够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公司无权以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无关,公司可以在案中予以主张。

--案例:(2018)京03民终4187号艾荷美(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季秀丽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3: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

1、(2016)京03民终12793号阿派斯油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毕传滨、刘金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2015)石民四终字第01443号张敬坤、石家庄人者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4:因股东死亡引发的股权继承案件,若公司章程未排除股权继承,股东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类诉讼,公司不得以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2018)苏05民终3996号张元玲、吴志楠与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5: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权全部转让仅引发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后果。除非公司机关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否则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

--案例:(2014)昆商初字第2415号余平与周志刚、昆山鑫翰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

裁判6:《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离职会签单,仅表明与公司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无法体现出公司的股东一并同意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公司并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9)京03民终4564号张国泰与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7:股东会决议仅载明同意在法定代表人离职离任后,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其中并未包含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内容,也未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要求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8)京02民终6292号田绪文与北京朗途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8: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且无充足证据证明曾就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条件尚未成就。

--案例:(2019)京02民终2002号庆趣游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与中网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9: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未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有权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相应股权,公司应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案例:

1、(2018)京03民终7942号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彭振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2019)京02民终5182号冯雪涛与北京金鑫鼎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10:《股权授予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请求公司变更登记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任职期间是否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二是根据变更登记公司的股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2018)京03民终3942号刘月竹与北京尚嘉品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避免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两大建议

一、正确认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效力

股权变更之所以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其目的是防止第三人因信赖工商登记记载的信息而遭受损失。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充分认清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需把握以下3点:

1.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转受让双方务必要改掉,只有工商变更登记才能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观念,认识到在双方没有约定附条件附期限时,合同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章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对于国有股权等则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工商变更登记也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转受让双方应当认识到,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宜示性登记,并不产生设权登记效果。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且被公司登记到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权,如果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

3.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宜示性登记,但其也是一种对抗性登记,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避免对企业高管产生风险

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董事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发生变更后,应及时为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其职责所在。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对其职责的要求,股权受让方因未变更登记受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虽然未在公司内担任具体事务,但由于其实际控制着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其控制行为不正当地阻止公司为股权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而致其利益受损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股权受让方也应当及时请求公司协助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如果由于受让方自己过错未及时办理此项登记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的,根据民法过失相抵之原则,受让方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从而减轻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来源:微信公众号“朱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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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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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公司法丨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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