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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伪造实体印章(印形)、伪造电子印章和伪造印影。
伪造实体印章,可以适用伪造公司印章罪,并无争议,至于具体案件根据不同情节的处理情况,另当别论。
争议较大的是伪造电子印章和伪造印影的情况。
伪造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电子化的印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印章有一定关联,但并未直接规定电子印章的有关内容。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通过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图形,不同于加盖实体印章后通过扫描等方式形成的电子化印章。
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印形)具有实质等同性,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可以适用伪造公司印章罪。需要注意的是,伪造电子印章,往往会涉及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的犯罪,罪数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伪造印影
印影是与印形对应的概念,指印形加盖在载体上所呈现的图形表现。以往伪造公章主要是通过刻制印章(印形)的方式完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出现了通过抠图、制图等直接在载体上伪造印影的方式。
学理解释一般认为伪造伪造公章包括伪造印形和印影(如“太皇太后”)。
刑法条文中“公章”的文义是否包含印影,并不十分明确,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识有变化的过程,至今尚未统一。以江苏为例,较早时期,不仅将对公章的解释限定于实体公章(印形),甚至极端到无法查明刻章的具体事实,就不能追诉,有大量购买假公章的案件由于上家无法查明,未予追究刑事责任。近期,无锡、苏州等地陆续出现了将通过抠图等方式直接伪造印影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案件。
在南京,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尚无统一认识,仍存在分歧。有观点仍坚持将公章解释为印形(实体公章),认为伪造印影的行为不宜单独刑事评价,应考虑其目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予以惩处。也有意见认为伪造印影的行为实质侵害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保护的法益,可以适用伪造公司印章罪。
面对具体个案,我们要具体分析主观恶性程度、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危害性等因素,考虑救济途径或辩护思路。
最后,该罪的适用还有一个疏漏,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任何一类,且无扩张解释的文义空间,伪造律师事务所印章无法适用该罪。该问题如何解决,或者其实并无刑事评价的必要,留待立法机关考量吧。
(来源:微信公号“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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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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