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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前的条文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条文对旧条文的修改有三方面:
01/将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提高到了十年;
02/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
03/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入罪和量刑升格的条件。
三方面之中,对律师辩护影响最大的是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虽然最高院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第十七条),但是仍有观点以《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为依据,认为违法所得是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一切财产,两者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扣除成本。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条文的这一修改,明确了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区别,不仅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认定有影响,刑法条文中其他涉及到两者区别的条文适用也有参考价值,比如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等。
具体到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查明销售金额和进货成本以及其他合理的经营成本,计算清楚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违法所得数额,是认定该罪的基础,也是我们辩护的要点。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也会有所影响。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未销售部分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认定犯罪未遂。刑法条文已经把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对犯罪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尚未销售的部分如何计算“可期待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司法认定和律师辩护的新问题。
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和量刑升格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待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此外,还需要考虑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修改是否会影响到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条件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个标准,具备其一即可入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双标是否有会相应改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来源:微信公号“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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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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