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案件概要】
2015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通过开设赌场、发红包、提供娱乐消费等手段,先后纠集被告人蒋宏、陈杨、杨长龙、肖中刚、龙强、骆强、杨功文、龙云、于文杰、张义志、杨杰等人,购置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大足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唐均伟、李逢情为首的恶势力,在该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5年底至2017年2月期间,该恶势力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11起犯罪,造成1人死亡、7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以唐均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3名成员,涉嫌11起犯罪,1死18伤。这样的案件能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摘掉吗?
结果是摘掉帽子了,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认定唐均伟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不足。2018年5月1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恶势力犯罪对唐均伟、李逢情等人提起公诉。2018年7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二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蒋宏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9年1月25日,该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不仅判决已生效,2019年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第三辑),该案件入选,入选理由就是“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其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显而易见。
【要素分析】
1、组织特征
唐均伟等人组织结构松散,无明确帮规帮约。
2、经济特征
获取的经济利益仅来源于赌场收益,且绝大部分由唐均伟、李逢情二人用于本人赌博活动及其它消费。
3、行为特征
全案11起犯罪中,有组织实施的仅2起,其余犯罪多系偶发,且系临时邀约。
4、危害性特征
开设赌场形成非法控制的证据不足,实施的犯罪形成重大影响的证据不足。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在围绕“四个特征”审查时,要认真审查、分析“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要注重审查危害性特征,危害性特征是本质特征。对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事实相对较多,但是组织特征较弱,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非法控制特征不明显的犯罪案件,即使组织成员实施了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指导意义】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是一步到位的。
一般共同犯罪——>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对明确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在此就不摘录文件内容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标准比较模糊,本案的指导意义非常突出。
1、不是量的堆积,是质的变化
司法实践中,从侦查机关开始,对涉黑案件非常注重量的堆积。针对这一问题,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没有一定数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仅仅是一定数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升级为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楼绕上十圈,也不能认定已经上了二楼。本案有11起犯罪,因为多系偶发,并非有组织实施,因此不能认定符合行为特征。
2、严重暴力犯罪不等于危害性特征
本案1死18伤,但检察机关并未想当然地认定符合危害性特征,而是走访案发现场20余处,查明唐均伟等人的行为在当地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最终认为非法控制特征不明显,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为证明是否符合危害性特征而现场走访的工作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打早打小”要求对黑恶势力及早打击,尤其是对恶势力犯罪要及早打击,防止其坐大成势,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打准打实”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特别在办理涉案人员、涉案事实众多的涉黑恶案件中,要坚持法治标准,防止因降低认定标准而“拔高”认定为涉黑犯罪或者涉恶集团犯罪。
希望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第三辑),切实起到指导作用,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来源:南京律协)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