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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给律师辩护带来的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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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这一规定给律师辩护带来了四大变化。

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一律从严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这也意味着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办理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以及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比以前更艰难。对于那些可(逮)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诉、可缓(刑)可不缓、可减(刑)可不减、可释(放)可不释的案件,办案机关以前尽量不逮捕、不起诉、判缓刑尽量释放,此后则尽量以逮捕、起诉、判实刑、不假释、不允许保外就医。在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一律从严”成为普遍规则。

二、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团伙犯罪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这说明“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等10种黑恶势力与跨境渗透黑恶势力、黑恶势力“保护伞”都属于这次“办理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对象。村霸、市霸、行霸以及经营“黄赌毒”、高利放贷与暴力讨债、组织雇佣网络“水军”都属于“黑恶势力”,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区分普通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成为律师辩护重点与难点。去年我曾办理3700余万高利放贷与暴力讨债案件,无罪辩护的结果是敲诈勒索罪变成寻衅滋事罪判处14个月,如果说今年办理本案则艰难得多。

三、加大打击“恶势力”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把打击重点放在“黑势力犯罪”,这次则定性了“恶势力犯罪”,“打黑”扩大为向“打黑恶”。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如何认定“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还列举了“恶势力”经常涉及的19种犯罪,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与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辩护律师办理“涉恶犯罪”须与“涉黑犯罪”相联系,并与治安违法行为相区别。我去年曾办理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讯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犯罪,但都属于单一犯罪而不是“恶势力犯罪”的组成部分。这也意味着这些“恶势力”经常涉及的犯罪,辩护律师首要的是“拆分”,将那些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的从案件中剥离出来。

四、律师辩护更严格更规范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并“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规定限制辩护律师会见。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这也意味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要请示报告才能接收代理、要集体研究辩护策略,这也曾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办理模式。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涉黑案件,还会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派员旁听,监督律师庭审辩护。

  该条款第三条还将一些律师的过激行为,例如“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都列为行政处罚范围甚至刑事处罚范围。办案机关在办案之余,还有收集律师违法违规定为的权力。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律师“技术辩护”成为主流,“死磕辩护”受到全面抑制。

  四部门颁布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指导意见》对优化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是巨大利好,对律师刑事辩护特别是技术辩护来说也是极大的推动。如何厘定普通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如何区分治安违法与黑恶势力犯罪,如何自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却是这场运动依法依规、不枉不纵的关键。“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辩护律师需要找准自己的角色,支持中央“扫黑除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刑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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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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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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