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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为律师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提供了行动指引。《意见》阐明了律师辩护代理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监督举措,具有现实指导作用。
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
解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一、《意见》认为,律师依法开展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可见,严格依法办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在要求。
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对此,全体律师应充分认识到律师依法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代理,发挥律师主体职能作用,对于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提出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基本准则。
在法律适用方面,《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在案件办理方面,《意见》从接受委托、尽职辩护、维护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等几个角度强调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代理工作全过程的合法性,要求律师从工作伊始就应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性。无论是办理委托手续、具体的辩护工作,还是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以及执业规范等,均需明确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理,杜绝不当、甚至是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质量
办案质量是律师职业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律师主体职能作用,更需确保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质量。
《意见》高度重视办案质量,针对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层面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的举措要求。
一、律师协会层面,“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律师协会会长、刑辩委员会委员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骨干积极参加相关司法机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共同研究制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形成法律政策理解把握的共识,加强一体执行”,“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和问题,及时应对舆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鼓励优秀刑辩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督促律师事务所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层面,“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三、律师层面,“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
(三)自律
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既是一项律师业务,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律师应当加强自律,依照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意见》从保守秘密、遵守秩序、不当言论、制造舆论、案件炒作等方面均对律师提出了自律的要求,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检查督导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三、《意见》要求律师协会依法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是律师的执业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是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律师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杜绝违法违规以及不当行为,这是提供优质的辩护代理服务的前提和保障。自律还需与他律相结合,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自治组织,除了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业务指导,也应加强行业监督工作。
《意见》提出,“认真整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早提醒、早纠正,抓早抓小,也是避免因失小而酿大错,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执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全国律协副会长:岳琴舫
解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意见》对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开展管理监督工作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一、《意见》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但黑恶势力作为社会发展的毒瘤,其与基层腐败、基层治理的恶性关系腐蚀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石,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定信念、美好憧憬相对立,必须扫除以净化社会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高两部”依据十九大精神,相继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过去的“打黑除恶”升级为“扫黑除恶”,文件中措辞严厉、要求严格,显示了党和政府整治涉黑涉恶问题的决心。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律师协会及时下发了《意见》。
《意见》以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为支撑,形成三位一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机制。《意见》的下发,是对党和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响应,是对律师辩护代理、律所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布局指导。
二、律师的机遇与挑战
中央提出了任务要求,全国律协提出了相应意见,可以预见在未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会大幅度增加。在这一形势下,律师行业要抓住难得的机遇,也要做好迎接挑战的充分准备。
(一)积极抓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机遇点
第一,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过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律师依法执业的作用不容忽视。律师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是以人民群众最熟悉的事例作为以案释法的最佳教材,能够有效加强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并通过在辩护代理中展示律师专业才能和精神风貌达到宣传律师社会职能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积极效果。
第二,履行律师行业重要职责使命。律师执业活动的职责使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将会得到更多业务机会。律师应当善用这些机会,勤勉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职业使命,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辩护代理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秩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正确认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挑战性
第一,把握职业定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针对当前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而采取的一次全面根本的治理活动,是夯实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人民幸福感,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准确把握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的政治定位,保持思想与行动的高度统一。
第二,直面执业风险。
刑事案件相比其他类型案件在性质上更加严重,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对社会的影响力等多种因素使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面对着巨大的风险,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更是如此。这种风险是多重的,包括律师不保持自省而导致思想滑坡的风险,外部通过腐蚀律师思想、侵害律师权利来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的风险,律师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而面对的社会舆论风险等等。
第三,提高执业水平。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常出现暴力、财产、经济犯罪的交叉重合,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困难,对律师在执业知识广度和深度上有更高的挑战。相关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较复杂,律师必须付出时间精力来反复研读琢磨,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法律。
三、依法执业与行业管理
从中央文件、国家领导人会议讲话到此次全国律协《意见》,“依法”二字频繁出现,可见坚守法治要义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调。律师作为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执业,律所、律协作为律师群体的管理组织者应当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这样才能保障我们在此次斗争中方向不走偏、行动不掉链。
(一)坚持依法执业
依法执业是扫黑除恶办铁案的基础。《意见》基于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挑战与机遇,在第二部分着重强调了律师从接受委托、辩护代理、维护执业权利到执业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正如黑恶势力从基层渗透,律师工作与案件紧密接触,依法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是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一个法律漏洞让犯罪案件办理功亏一篑,就可能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效果和进程。因此我们要努力钻研学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把握黑恶势力的认定特征,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细微环节都严扣法律规定,既让他人挑不出错,也是自己行得端坐得正的底气,更是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能通过历史检验、人民检验、社会检验的根本。
(二)规范行业管理
第一,律所和律协应当形成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联动机制。
根据《意见》要求,律所应当建立接案审查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律协应当检查监督报告备案情况。这种联动机制有助于律所、律协和其他管理部门第一时间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情况,发现其中隐藏的利益冲突及线索,研究分析基层黑恶势力犯罪发展趋势,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开展,各部门协调合作、源头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长久之策。
第二,律所和律协应当加强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培训机制。
办理黑恶势力案件,律师既需要自我提升,也需要来自外界的帮助引导。律所集体研究制度和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应当就黑恶势力案件分析总结有益经验,组织实施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帮助律师遇到重大问题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这是律师规范执业的技能保障。
第三,律所和律协应当完善针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
律所和律协应当全面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政策制度,引导律师通过正确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要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及时发声,为依法执业表现优异的律师表彰奖励,这会为律师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带来极大精神动力。
同时,当律师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时,律所要敲响警钟、及时上报,律协要做出相应处罚,在律师行业内划清依法执业的红线,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行业队伍。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既会带来为社会惩恶扬善的职业成就感,也要面对附加的执业风险和挑战。在中央文件的要求下、《意见》的整体框架下,各地律所、律协应当带领全体律师们坚持依法执业,监督规范行业管理,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行、安定和谐社会的建成贡献律师行业的独特力量。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
解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意见》中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尤其值得加以关注: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与专项斗争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非同寻常。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一要充分认识,二要积极参与。对此,《意见》作了阐释和要求。
首先,要充分认识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意见》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其次,要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意见》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代理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离不开律师的有效参与。
因此,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用了13个“依法”,中央政法机关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中,不仅没有排斥律师参与,而且强调了律师参与,并要求保障好、维护好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这表明,此次专项斗争有着明显的法治色彩、法治基调,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有着充分的空间。因此,广大律师应打消思想疑虑,积极参与专项斗争,而不应消极不作为、漠不关心。
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切实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这个“职能作用”就是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辩护代理工作。从国家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看,律师独特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至关重要、不可替代。
《意见》对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
依法是基本原则,尽职是伦理要求。《意见》要求在辩护代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接受委托、庭前准备、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律师都要依法尽职做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有效辩护和代理。此点抓住了律师参与专项斗争的“牛鼻子”,因为,根据职责定位和法律要求,律师参与专项斗争的核心任务就是“切实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而不是无原则地去“迎合”办案机关。
只有充分发挥出律师的独特职能作用,才能把中央要求的“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落到实处。因此,律师要做到敢辩、真辩,通过开展专业、有效的辩护代理,为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在律师执业权利被妨碍、侵犯时,以什么途径、何种方式来维权,不仅影响到维权效果,也影响到律师行业和群体的整体形象。《意见》要求律师维权“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是一种成熟、慎重的考虑。同时,要求律师维权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进行,包括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等,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鉴于专项斗争开展三年,其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侦辩、诉辩、审辩之间的冲突,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律师会见问题,只有通过这种组织化、机制化的维权途径,才能有效解决。
三、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政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要求。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能违法违规,更不能触碰“红线”和“底线”。
要有清醒的头脑、法治的精神、谨慎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活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意见》重点强调的“六个不得”,就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之要求的集中概括。这些规范和要求,需要明明白白地传达、告诉给广大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防止有人触碰“高压线”、闯入“地雷阵”。
三、律师事务所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因此,律师事务所负有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松散化”的倾向,甚至演变成“挂靠”关系,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强调了律师事务所的“直接监督指导职责”。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涉及三个环节:
1、受理涉黑犯罪案件后,5日内向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
2、遇有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
3、案件办结后,将书面总结报告所属律师协会。这样,有利于各地律师协会及时掌握相关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全面了解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情况,以便在宏观上和微观上给予监督指导。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
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集体研究既是集思广益,为办案律师提供指导和支持,也是为办案律师分担压力、降低风险。这里需要处理好集体研究与律师独立辩护代理之间的关系,集体研究提出的意见仅供办案律师参考,不能直接代替办案律师作出决定。
三、建立内部的检查督导制度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检查督导,要体现在办案的全部流程、环节,因此需要在内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业务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掌握案件受理、办理、结案等情况,随时指导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办案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同时,严格管理本所公章、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等,防止私自收案、失密泄密等情况发生。
这三项要求,是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具体落实。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职责”,把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四、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支持和保障律师有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十分关键。
《意见》对各地律师协会提出了四个方面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难免会发生律师执业权利被妨碍、侵犯的事件,而且数量可能还不少。这对于刚运行不久的各地律师协会“维权中心”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是个重大考验。如果各地律师协会不能有效解决维权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律师辩护代理职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导致维权陷入无序、混乱,从而影响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和群体的整体评价。
因此,《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认真整理辩护代理工作中已经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厚爱”的同时,还要“严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按照协会章程和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律师应该做守法遵纪的模范,个别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损害到整个律师行业、职业群体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给予惩戒处分是必要的。
三、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律师协会承上启下,上对接司法行政机关,下联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监督指导指导作用至关重要。监督和指导都很重要,二者密不可分。
《意见》明确了“案件管辖地省(区、市)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积极予以配合”的原则,是符合律师办案实际的。
鉴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办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为加强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同时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四、鼓励优秀刑辩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对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法治基调,仍有部分律师缺乏全面认识,甚至心存“疑惧”心理。
因此,《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激励和督促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刑辩律师队伍的考验和检验,同时也是展现刑辩律师专业能力、职业形象和风采的重大机遇,广大刑辩律师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转自: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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