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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律师圈子又一次被“跨省”的事刷屏了,不过这一次对象不是律师,也不是医生,而是律师费。上海某律师收取了江西当事人300万律师费,江西警方以该300万元系所谓“赃款”为由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未果,即冻结了某律师事务所账户,该律师事务所向警方支付300万元后,账户方被解封。
在律师界对江西警方普遍质疑的同时,我想从我们律师自身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热点事件。
针对刑事诉讼中流转至案外人处赃款赃物的处置,从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处理原则逐渐从一律追缴转变为善意取得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到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费,就是两个要件,(一)律师在收取律师费时不明知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来源于赃款;(二)收取的律师费价格合理,提供的服务与之对等。
第一条在实践中争议不大,问题往往出在第二条,这也是此次事件中300万元律师费吸引眼球的地方。
维护自身权利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质疑江西警方的同时,我们更要从自身的收费方式上着手,将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素与收费相对应,在面对警方的“追赃”时,我们才能够说明收费与服务对等,是合理的价格,属于善意取得。
吕良彪律师的文章标题是“此案之后,当事人能不能请律师恐怕得警察点头才行”。我觉得这确实是刑辩律师的一次危机,但危中有机,这也是一次我们精细化刑事律师收费模式的机遇。如果能够在行业乃至司法共同体内形成共识,这次“跨省”也是有其价值的。
(来源: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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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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