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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五年后,又一次面临修改,2018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共24条,包括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内容。修正草案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正草案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修正草案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两条如果通过,实际上就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化,国家在立法上确认了为节约司法资源而让渡一部分实体利益。律师和司法机关,尤其是和检察机关在这样的制度下,可以通过程序协商处理大多数认罪案件,以自愿认罪认罚换取有利的量刑情节,包括罪名、数量、金额、自首、从犯等。除了几类特殊情况,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包括刑罚执行方式判决,这就决定了对于认罪案件,辩护的关键环节是审查起诉阶段。
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诚信司法和诚信辩护会成为立法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不诚信的司法和辩护,都会损害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目的。相对居于优势地位的检察机关,更应该思考这个问题,本文标题中的“你”,所指的不仅仅是律师。
(来源: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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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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