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包头公安机关送达给律师的一份《通知函》,认为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费涉嫌适用涉案赃款,要求律师通知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查扣,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依法予以处理。暂且不论这份文件的名称、形式、送达方式,至少公安机关也明确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处理的依据,而且在一句话中连续使用了两次“依法”,也反映了一些微妙的情绪。
针对刑事诉讼中流转至案外人处赃款赃物的处置,从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处理原则逐渐从一律追缴转变为善意取得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转让价格合理;已经交付。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到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费,要考察这三点,(一)律师在收取律师费时不明知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来源于赃款;(二)收取的律师费价格合理,提供的服务与之对等;(三)已经交付。
第一点在实践中应该不会成为焦点,第二点要根据市场因素判断,第三点提醒律师要敦促委托人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法,没有实际交付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此次包头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要从自身的收费方式上着手,将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素与收费相对应,在面对警方的“追赃”时,能够说明收费与服务对等,是合理的价格,属于善意取得。
(来源:微信公号“南京律协”)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