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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企业间拆借还是合同诈骗——从一则案例看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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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好比一辆汽车,企业家是方向盘,员工是油门,律师是刹车。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不同,一般来说,初创阶段的企业要尽量少踩刹车,规模化阶段则不同,要充分意识到刹车的重要性。企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所处地域不同,对风险认识和防范的需求也不同,并不存在标准答案,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

  抗战时期的阎锡山说他是在第三个鸡蛋上跳舞,必须平衡好日军、共军和中央军三股势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民营企业家其实也是在三个鸡蛋上跳舞,公权力、员工(合伙人)和竞争对手,哪一个鸡蛋出问题都会面临刑事风险。今天我们主要谈谈公权力的问题。

附图一.jpg

  企业的生存、发展关键是获取资源的能力,资源配置的方式对企业很重要。十九大报告中有一句话,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很多民营企业家看到这句话很兴奋,但是看文件要看全,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话,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地看这段话,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并不起决定作用,二是未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是很大,这就是现实问题,不能回避,只能在这样的现实中求发展、防风险。

  我们通过一个合同诈骗的案例来看看民营企业获取货币资源的刑事风险。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银行的钱贷不出去,另一方面民企借不到钱,结果是银行的钱都流到国企去了,国企又用不了这么多钱,就成了影子银行,转一手把钱再借给民企。但是国企又不能直接借钱给民企,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模式。

  甲公司(国企)和乙公司(民企)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卖货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然后甲公司再和丙公司(乙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把货加价卖给乙公司,货名义上直接由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实际上根本没有货),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付给乙公司的钱其实是借款,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钱就是还款,加价部分是利息。

附图二.jpg

  合同如果正常履行,一般不会有问题。如果乙公司(丙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付款(还款)不及时或者无法还款了,甲公司审计出现状况,未回避自身风险,甲公司会追查货物去向,然后以没有真实的货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诈骗。本案中确实没有货物,但是对此双方都是明知的,实质上是以买卖的名义完成借贷。此时民企该怎么办?

  从银行借不到钱是现实问题,没有资金就发展不了,钱还是要从国企借。刑事风险不能等钱还不上才考虑,从源头就要防范。我们从三方面分析。

  一是保留缔约过程的证据。可以通过邮件、微信记录、会议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证明双方商议的实质上是借款,买卖只是为国企规避政策限制的方法,对此双方在缔约过程中都是明知的,甚至这种方式本身就是民企要求的。

  二是资金去向要明确,账目清楚,用于生产经营。明确不能还钱的原因是商业风险造成的亏损而不是而不是个人挥霍或转移资产。

  三是还钱出现问题后要积极应对,不能消极躲避,更不能失联。

  在这个借钱模式中,还存在贿赂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今天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现实情况下,民营企业要获取资源求发展,也要谨慎行事防风险,与公权力之间有合作、有博弈、有底线,才能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来源: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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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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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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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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