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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企业犯罪采取双罚制,对企业判处罚金的同时,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企业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在刑事追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权对涉案的财物予以查封冻结。如果企业被判决构成犯罪,不仅会导致企业遭受经济上的处罚,企业的经营性财产可能被冻结,企业家被监禁、市场准入资格也可能会被剥夺。
1. 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刑事风险的原因
1.1 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导致犯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导致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企业家犯罪,当然也包含在这种常态之中。
1)逃税,虚开发票,走私,骗取贷款,骗取信用证,骗取汇票承兑以及相对应的各种诈骗类犯罪等。
此类犯罪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与侵犯私权利的犯罪不同,由于既有趋利倾向的诱惑,又无社会公愤,所以,在实践中更容易发生。在市场环境混乱和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此类犯罪甚至成为一些企业实现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
2)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等企业单位的职务犯罪
此类犯罪的重要成因是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行为人往往是在不经意之中陷入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的严重后果)。
3)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罪
市场主体的诈骗犯罪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和保障机制健全的情况下,这类犯罪只能是一种个别现象。而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特定情况下,此类犯罪则由于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控制而数量大增。
发生此类犯罪的动力,一方面是为谋取利益而蓄意设计骗局;另一方面,是为转嫁风险而形成骗局,而这种骗局有些是蓄意设计的,也有些是被推定为故意的。诈骗类犯罪的泛滥,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既存在被骗一方被追究刑责的风险,也存在受骗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4)贿赂犯罪
由于受到管理体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行贿犯罪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一道无解难题。有些情况下,是无良经商者罪有应得。而许多情况下,则是为求生存不得已而为之。近年以来,发生多起大型知名外资企业陷入行贿犯罪的案例,原因是这些企业入乡随俗。对此类犯罪风险防控的根本措施是有赖于法制环境的整体改善,但在现实条件下最好的建议是为安全而守住底线。
1.2 无意识陷入犯罪
多年以来,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金等犯罪比比皆是,几乎成为一种现象,由于多数情况下此类问题不被关注,人们也就习以为常,但是一旦被追究就在劫难逃;又如走私犯罪,由于海关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比较繁杂,税率变化又频繁,有时候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犯罪;再如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一些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往往都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导致的。
还有一些行为人由于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又不懂法,直到案发都无法接受。如在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的犯罪中,常常会有人出于良好的动机,如帮助别人解决一时困难而铸成大错。也有些企业的管理者由于违反规定给职工多发放奖金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1.3 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
一些企业家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之一是企业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例如,企业的重大决策没有提交公司股东(或国资委)进行决定;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召开会议表决而仅仅由企业家一人独断;放任公司的运行团队实施决策、经营、人事、财务等管理活动;拒绝公司监事会对企业家与执行团队依法监督;没有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企业管理层失控,部门负责人各行其是,等等。甚至在犯罪事件发生后,企业家尽管作出了认罪认罚和合规整改的承诺,却对上述导致犯罪发生的缺陷的治理结构不做实质性调整。
1.4 因立法及司法的误区,而使企业家被追诉
由于立法经验和司法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有一些犯罪构成条件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确精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的环境和司法水平的限制,形成错案的几率相对较高。这种状况对于有些类型的犯罪,会形成一种几乎防不胜防的危险状态。例如,关于贷款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传销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等。实践中有一些罪名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实难以把握。同罪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时候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或者主管部门已经认可后才实施的行为,也可能被追诉甚至定罪。再加上多年来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一直难以纠正,甚至在有些地方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局面给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而这些因立法和司法的失误所导致的风险,形成了对企业家更大的安全隐患。
1.5 因商业利益之争而遭人构陷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尚未建立起具有共识性的规则意识,加之人们经历了由无产到有产的突变之后,有些人因对财产的贪欲过大而突破了道德底线,导致其在原始积累过程中为获取利益而不择手段。而其中最恶劣的,就是通过构陷手段,利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置对方于犯罪境地。
由于现阶段司法环境的诸多问题,这种构陷手段却常常可以得逞。多年来这样的案例经常可见,不仅见诸于一般的商业伙伴和竞争对手中间,而且也时常见诸于亲朋好友之间。
2.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控制
2.1 将公司风险与企业家风险进行隔离
如何在经营活动中不因为企业家个人的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实现公司与个人风险的隔离。企业家应重视永久保存公司印章和印鉴使用记录;重视风险控制程序价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各层级部门的权责进行决定。
进行刑事风险隔离,包括公司与职工的隔离,企业家与职工的隔离,部门之间的隔离。如某公司职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案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公司指示》、《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以及公司从不允许职工以非法方式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而对于上述规定,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政策、职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公司禁止职工从事侵犯公民人民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法院将公司所制定的各项合规政策及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公司最终免于法人犯罪。
2.2 刑法视角的企业合规建设
中国法律针对可能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设置了有效合规出罪;量刑减免;附条件不起诉等措施,以此 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与合规收益的矛盾,并激发企业自我预防犯罪。从刑法视角,企业合规管理需要超越公司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才能预防和避免潜在刑事风险。为防范公司刑事风险,企业家最需要识别风险、相应制定合规规定与流程;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不断调整合规规定与流程;对不合规情况及时、公开处理,监督改进。
从企业合规建设角度,建立与完善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各项制度及规定:公司章程、各项规章制度,部门岗位责任、财务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印章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通过企业合规建设,使得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免于相应的刑事责任:
1)在行为人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公司已经制订并有效实施了旨在预防此种犯罪的合规建设;
2)公司的合规委员会履行了监督合规计划的运行、完善及其遵守的职责;
3)行为人以欺诈方法规避合规计划之手段实施犯罪的。
2.3 力求自保而随时留存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重中之重,因此留存证据也是自我保护的重中之重。
实践中,因缺乏证据而蒙冤的案例时常可见。有些人不重视留证据,如重口头约定而不重书证;有些人不注意留存证据,而将已有的证据遗失或者被人窃取,毁灭或藏匿;有些人对证据不留备份,被办案机关抄走后不能自证清白;也有些人不懂得如何获取和保存证据。
在中国当前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现状下,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司法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被告人自证无罪的作用还不容忽视。这种状况虽违背法理却不能忽视且不得不防。
在守住底线不触犯刑律的同时,善于留存证据,则是保护自己不被错判、不被冤枉和不被构陷的重要措施。例如会议记录、签字笔录、工作流程、政府和公司的文件、合同文本及备忘录,等等。对于这一系列可以证明自己清白无罪的证据都应当妥善保存并留有备份,至少要有一套备份,放置在安全地点。
2.4 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利用专业法律服务来防控风险
尤在中国目前法治环境不尽人意,入罪界限难以把握的特定条件下,具有预防性的专业法律服务就更加显得格外重要。律师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对于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企业家开始在项目决策之前就需要考虑未来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规避应着力于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而不是事后补救。法律顾问可以参与评估商务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方案供企业选择。
3. 企业各类刑事案件的风险控制
《企业各类刑事案件的风险控制》,请见《企业与法手册》。
4.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在企业被卷入涉嫌违法犯罪的危机时,企业合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去积极应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企业如何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如何成功切割企业家,企业与职工之间刑事责任,并在事后诊断法律风险、改造商业模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一种通过协议对企业犯罪的治理模式,即国家通过减免刑事处罚的方式将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逐步转移给企业自身;因此有学者称之为是检察官重塑缺陷公司的举措。在实践中有刑事合规的表述,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和误导的表述,对于涉事企业来说容易形成涉罪标签化。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使用企业合规这一表述,正是为了避免刑事合规的误解和误导。
4.1 执法调查的恰当应对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行政机关执法调查时,企业管理层必须发挥应对危机的功能,恰当地去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将危机演变为刑事案件,努力将企业因受到风波牵连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
1)理清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的原因,梳理执法调查流程,增强企业内部人员心理建设,并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及内部安排,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2) 要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行动,需要积极配合,要明确了解在执法程序中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提供调查文件相关材料的同时,也要对执法人员的管辖权、人数、是否持证、询问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确认。当发现执法人员明显存在执法程序上的漏洞时,就要及时地保留证据,与执法人员进行沟通,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积极挽救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退出违法所得、补缴款项、对被害方进行道歉和赔偿以获得谅解等,尽量将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效果降到最低,向行政执法部门展现企业勇于担当责任的决心,为企业争取宽大处理留下足够的空间。
4.2 应对刑事立案侦查
企业应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及时聘请法律顾问,分析企业遭受刑事侦查的具体罪名和构成要件,明确企业在此阶段所拥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 由法律顾问对刑事诉讼流程进行介绍和梳理。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及时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应对工作的书面材料进行留存、归档,为后续的 刑事诉讼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企业管理层要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出启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可以围绕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规建设、口碑声誉、社会贡献、补救措施以及涉案的偶发性、社会危害的轻微性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表达企业认罪认罚的诚恳态度和勇于担当责任的决心和承诺。由于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检察程序的具体时间并未有明文规定,所以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及时地向检察机关正式提出申请,争取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对企业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
4.3 企业与职工的刑事责任切割
企业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的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且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所以会被卷入违法犯罪的风波,却并不全都因为企业主动地、故意地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有些时候是由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的个人行为而被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企业的职工为了完成个人的绩效而利用企业的名义去实施行贿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此时企业虽然没有通过决策授权员工故意犯罪,但企业与 职工之间约定了一定的利润回报的比例,职工为了达到自己的业绩和实现创收去行贿,实际上也给企业带来了相应的利益,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最终的受益方。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企业的刑事合规没有做到位,企业的意志与 职工个人的意志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1)企业要建立起稳固的企业合规体系。在企业投入经营的事前和事中阶段,就应当从总体布局上为切割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刑事风险责任进行规划 ,从而事先在合同中排除相应的风险。同时,还应当构建起成熟的职工定期培训机制、匿名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营造刑事合规的企业文化和氛围,为后续分离企业意志和 职工个人意志留下足够的操作空间。
2)所有与强调企业推行刑事合规文化的政策和活动,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进行保存和归档。例如,企业发行的职工行为准则的每个版本都应当妥善保管, 职工定期培训的课程和会议完成后需要形成相应的课程总结和会议记录,职工的承诺函和保证书也应归入各人的档案中仔细封存,确保日后能够随时查找和翻阅。
3)发生刑事案件后,所保存的相关文件,提交给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并积极地进行抗辩,声明企业已经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且企业已明确告知 职工不得违法犯罪,职工亦签署了承诺函,职工出于其个人意志实施犯罪行为,与企业一贯推崇的遵纪守法的理念相违背,应当自负刑责。
4.4 企业事后的整改
涉案企业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在应对部调查危机的同时,对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排查出隐藏其中的致命的风险区和问题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查与整改,并恰当地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合规监管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为企业争取能够重新回到正轨的机会。即使企业早已构建了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事前针对商业模式和经营产品进行了刑事合法性的审查,但在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企业实际的发展逐渐偏离最初所规划的轨道。对于企业后来形成的商业模式中所存在的尚且能够通过自纠自查加以整改的错误和不足,如由于忽略了法律法规的变更而造成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尽全力去改正和修补;而对于其中已经严重涉及触犯法律底线而无法挽救的部分,即使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也需要及时纠正。
企业的纠查与整改,需要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监管下进行。当企业成功使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的合规监管建议来推进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和完善,争取检察机关对企业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 。
1)制定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涉案企业需要向第三方组织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企业应当在专业团队的指导下,重新审视并全面梳理自身的商业模式和管理体系,针对所排除出的问题和漏洞,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依据承诺完成的时限设立阶段性 的小目标,再将整改任务分派至具体的人员,并建立追责制度,力求将合规整改计划落到实处。
2)主动向第三方组织提交定期书面报告书。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企业定期撰写书面报告,不仅能够有效督促企业自身的合规整改计划有条不紊地推进,还有利于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地进行了解和监督,为后续的评估工作增添一定的筹码。
3)当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当行为时,如违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便利向涉案企业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企业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在推进企业合规整改的同时,也要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与法”
市场主体的诈骗犯罪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和保障机制健全的情况下,这类犯罪只能是一种个别现象。而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特定情况下,此类犯罪则由于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控制而数量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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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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