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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角下企业家刑事责任风险背后的法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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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新城控股创始人、原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虽然被称为“顶格”判决,但仍引发舆论广泛不满。沸沸扬扬之下,引发人们讨论的是不仅是企业家因个人行为不端而犯罪对企业的影响,还有面对法律与道德双重审判下的正义追求。

  与王某某案中一边倒反对的舆论声音不同的是,曾经两度问鼎中国大陆首富的国美创始人黄某某,此前以非法经营、内幕交易以及单位行贿等罪,惨遭牢狱之灾,在7天之后的6月24日以假释名义日前出狱。12年之后,“王者归来”,将会面对怎样的江湖?国美股票一时看涨,引发的是公众们对这位昔日商界枭雄更多的期待。

  相似的身份,不同的命运。一个是鞭挞痛斥,一个是观望期待。企业家犯罪所承担的不仅有刑事责任,还有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以及随之相伴的社会期许。

——题记

  企业家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管理着企业的运营、调度和资源,是企业发展的掌舵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企业高管犯罪数量逐年增加,大案频发,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高管更加相信“关系”能解决一切,总是忽视法律的羁束。

  因此,我们要在意识到风险存在的同时,面对现实,通过自身的努力防范控制风险。本文依然以大数据为视角,分析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提升企业家及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提供一定借鉴和助力。

01

企业高管刑事风险概况

  通过前期对案例的检索、调研,结合2019年4月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我们发现,近几年高管人员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下面本文分别对不同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中涉及的高管人员性质、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案件多发罪名进行分析。

  (一)高管人员犯罪的整体数量与结构

  1.2018年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例显示,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简称2018年度)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2222件、企业家犯罪2889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30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1.42%;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559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8.58%。在2889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2773人,其中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人数为297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0.71%,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2476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9.29%。

  2.2014—2018年

  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简称2014年至2018年度)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6988件、企业家犯罪896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375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5.34%,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7590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8.58%。在五年8965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8412人,其中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197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4.23%,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7215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5.77%。

附图一.png

图一 涉案企业家性质分布

  (二)犯罪高管人员的身份特征

  1.性别

  在2014年至2018年8412名犯罪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6839人,其中男性犯罪企业家5798人,占84.34%,包括880名国有企业家和4918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1041人,占15.22%,包括111名国有企业家和930名民营企业家。由于2018年数据调研情况与2014年至2018年数据分布情况几近吻合,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过多赘述,下文同。

附图二.png

图二 涉案企业家性别分布

  通过上述的图标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远高过女性,民企男性企业家犯罪数量超女性5倍之多,国企男性企业家犯罪数量更是女性8倍之多。

  2.年龄

  在2014年至2018年8412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5955名,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7岁,最大年龄为83岁,平均年龄为44.91岁。其中2018年的2773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2499人,年龄最小的为19岁,最大的为77岁,平均年龄44.64岁。

附图三.png

图三 涉案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上表可以看出,犯罪企业家人数多集中在30-39岁、40-49岁、50-59岁这三个年龄段,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的最高发段为50-59岁,其次是40-49岁;而民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最高发段为40-49岁,其次是50-59岁和30-39岁年龄段。

  3.职务

附图四.png

图四 涉案企业家职务分布表

附图五.png

图五 涉案企业家职务分布饼状图

  从以上两张图可以明显看出,犯罪企业家职位主要集中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国企犯罪59.98%的比例而言,民企主要负责人犯罪比例高达79.80%,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相较于其他的职位而言,面临着更大的刑事风险。其次,国企除企业负责人外,财务(技术、销售)等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居于次位,占比32.66%,而民企中,实际控制人、股东占比11.25%,成为除主要负责人外的次高风险涉案职位。

02

企业高管犯罪罪名分布

  在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2889次,其中被判定为确定有罪的为2876次,其中国有企业家判罪频次329次,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2547次,共涉及36个罪名;而2014年至2018年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8965次,被判决确定有罪的共8952次,其中国有企业家判罪频次1374次,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7578次,共涉及39个罪名,具体罪名分布如下表所示:

附图六.png

附图七.png

附图八.png

图六 涉案企业家罪名分布

  通过调研可以发现,无论是2018年统计数据还是2014—2018年总体统计数据均显示,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前十名均稳定保持不变,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贪污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企业家犯罪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99次)、职务侵占罪(179次)、行贿罪(178次)、单位行贿罪(163次)、合同诈骗罪(162次),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一半以上;2014年至2018年企业家犯罪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527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71次)、职务侵占罪(792次)、合同诈骗罪(538次)和受贿罪(530次)。

  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家比较容易触犯的罪名,连同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位列2018年度以及2014年至2018年前五高频罪名,通过调研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仍是企业刑事犯罪的高发源头。

03

企业高管高风险罪名典型案例及防范策略

  1.集资类犯罪

典型案例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平台主打A2P的模式,旗下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收益率在9.0%-14.2%不等。随着“e租宝”在各大媒体的大手笔广告投入,其平台上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和e租富享6款产品投资额呈现“井喷式”增长。2015年12月3日,公众号“金融视界”曝出,“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警方带走调查,业界一片哗然;12月9日晚,新华社发文称“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随后“e租宝”声明暂停一切业务。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集团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公安部亲自指挥、统一行动,对丁某甲等钰诚集团主要高管实施抓捕。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元。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钰诚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丁某甲、丁某乙、张某等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有罪判决,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研究

  通过对近年来企业高管刑事犯罪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频次剧增,这与当前严峻的金融形势有关,一方面,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贷款无门”;另一方面,社会闲散基金游离却“投资无门”,这使得民间资本融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日益凸显,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企业以及高管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防范策略

  根据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查办重点,提出以下几点防范策略:

  1.集资分为债券式集资和股权式集资,顾名思义,债券式集资就是以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股权式集资是以吸收股东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企业高管计划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时,要详细咨询律师和金融监管部门,确保主体资格和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并严格遵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运作。

  2.不在公告作出一定期限内必能还本付息等承诺,这样的承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标志。

  3.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资金来源于“特定人”而不是“社会大众”;资金性质是“借款”而不是“集资”。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固化借款的事实,也要熟悉“债权人”,能说出“债权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从而证明资金来源确系亲朋好友或者企业员工,而非社会公众。

  4.在对募集而来的资金改变投资渠道和用途时,要按照与募款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对变更原因、改变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告知募款相对人,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隐瞒的故意。

  5.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之所以不能返还集资款,是因为投资失误导致资金亏损,但是自己打算归还集资款项,要有积极的补救措施。

  6.切勿动用集资款项来进行个人消费,万不得已时也要以“借贷”的形式“借钱”,而不是“拿钱”,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集资款项是被用在生产经营和投资上,从而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商业贿赂、职务侵占、舞弊等腐败类犯罪

典型案例

  6月24日,字节跳动内部通报,称2018年至今,EA前负责人石崧,利用职权向三家供应商不经过招标,直接指定,及系统开发不满足需求,谋求私利,涉案金额为600多万元。此外,字节跳动称,经过内审调查发现,2017年至今,字节跳动行政餐饮前负责人共计涉案1000余万元。目前二人均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字节跳动高管涉案在业界不是孤例。在互联网新贵TMD当中,除了字节跳动,滴滴也是内部反腐次数比较高频的公司。6月16日,滴滴发布公告称,近期查处一起内部重大腐败舞弊案件。一名于姓高级总监(内部级别为T2,T为技术岗位,数字越大level越高)4年时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累计超过1000万元,现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上,离钱越近的地方,越是有可能滋生腐败。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没有一家互联网公司能做到“零腐败”。

  阿里从2012年至今,“反腐”牵涉员工多达数百名,因为贪腐被拉下马的高管达七名,其中包括原阿里文娱大优酷总裁、阿里音乐CEO杨伟东、阿里原CEO卫哲(因贪腐事件引咎辞职)、聚划算原总经理阎利珉、阿里原人力资源部副总裁王凯、阿里影业副总裁、淘票票总经理孔奇等。

  腾讯去年底发布反舞弊通报,对外公开2019年前三季度共发现查处违反“高压线”案件40余起,其中60余人因触犯“高压线”被辞退,10余人因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涉案雇员最高职级为总监。

  而腾讯前在线视频部总经理刘春宁,从腾讯离职之后入职阿里担任副总裁。但依然在腾讯内部审计过程中,因为张某某、岳某某等四五名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而被牵出,最终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近来常被调侃掉队BAT的百度也未能幸免。在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春庭月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形式与百度公司进行合作期间,原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某某,利用其在百度公司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春庭月公司关某、张某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953951.28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追缴犯罪所得并予以没收。

问题研究

  大量案例表明,当前企业腐败案例,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腐败案例高发,呈现复杂化、多元化、隐秘性、长期性等特点,寻租空间大、个案腐败金额高。出现互联网企业腐败多元化复杂化。

  分析互联网企业腐败多发的原因,部分原因为互联网公司发展迅速,企业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需要赋予高管、重要岗位员工等一定的业务权力,激励他们不断创新、做出业绩,但同时在合规、内控管理上投入的精力仍显不足,制度实施不严,给高管及重要员工贪腐制造了一定的机会和温床。另一方面,部分公司高管并不清楚自己行为的边界,到底是“行业惯例、正常的人情往来”还是违法犯罪。

防范策略

  根据商业贿赂类犯罪的查办重点,提出以下几点防范策略:

  1.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商业贿赂进行了区分和规定,主要是因为对不同犯罪行为处罚的轻重不同。大致原则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比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重;为个人利益进行贿赂比为单位利益进行贿赂处罚重。所以,在同一犯罪情节下,行贿罪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都重。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判断是“行贿”,还是“交际馈赠”时,往往要考虑收受双方的关系、感情、交往情况、物品价值、是否有请托等。

  4.行贿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因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分批次行贿就不会触碰刑法。

  5.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日常运营中,要做好充分的法律防范工作,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公司行为合法性。

  6.企业高管要提高警惕,企业高管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同样会构成犯罪。

  3.劳动用工类犯罪

典型案例

  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挂靠四川海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海华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了兰渝铁路图山寺隧道进口段铺地工程,海华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处理与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结算后的全部资金转入李某的个人账户。2011年6月1日、6日,项目部分两次支付李某20万元要求其支付员工工资,李某支付部分员工4万元工资,偿还自身债务7万元后,携带剩余9万元逃匿。

  逃匿期间,李某收到支付所欠工资的责令通知书,仍继续逃匿不支付工资,2012年7月20日被鄂尔多斯准噶尔民警抓获。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题研究

  拖欠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8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位列企业家犯罪罪名第六名的位置说明当前拖欠工资的问题日益严重,作为一名企业的经营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以逃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前置条件,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意味企业只有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决定后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防范策略

  根据企业高管人事类犯罪的查办重点,提出以下几点防范策略:

  1.作为用人单位、企业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总监,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为公司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包括劳动报酬结构的组成和比例、工资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一旦公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一定要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尤其是接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决定后,不能视而不见,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04

对企业高管刑事责任风险防控的提示和建议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高管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通过对以往企业高管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企业高管而言,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包括可能的刑事制裁,还包括在整个过程中受到的经济、名誉、道德等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可以将企业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其在错误发生后亡羊补牢,我们更希望在风险发生前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防患于未然。结合大量企业的实践和经验,防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高管务必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作为公司高管要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和基础知识,对于企业经验和自身职责相关的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角色判断。

  2.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企业高管必须认真研读并了解企业的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对公司企业各部门、项目的工作流程规范做到心中有数,在自己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并对下属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体审议决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修补企业法律漏洞。

  3.注意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存

  尤其是对公司和自己有利的证据,一定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保存。重视公司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参与公司角色时要有明确的态度和意见,并注意核对会议记录,做到准确无误。

  4.建立法务部,配备相关人员,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等工作中,可是前聘请专业私人法律顾问,从公司企业个人等层面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制订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方案计划。

  5.加强员工法律素质,定期进行法律风险意识培训

  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直接承担,高管则承担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虽可事后向责任人进行追偿,但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故应加强员工法律素质,定期进行法律风险意识培训,从而起到法律风险防范作用。

作者:梁枫、杨帅

(来源:微信公号“职场枫声”)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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