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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运营从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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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运营人员涉及罪名以及相关的表现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掌握贷款人的资金流向,且行业门槛低又无外部监管,一部分P2P中介机构会突破资金不进账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理财产品代理人的角色从事融资和投资活动。央行将“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界定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具体到P2P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要分为单位犯罪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和个人意志下的个人犯罪两种情况。单位犯罪追究从业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形有:P2P触犯刑法,构成单位犯罪,主要运营从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如果从业人员属于高管,属于决策层,参与单位实施犯罪决策会议,且投赞成票的话,可以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无疑。如果投了反对票,但是还是放任继续参与P2P平台运营,具有纵容单位犯罪的间接故意,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从业人员没有参与单位集体决策,但是明知道或应该知道单位营运模式存在犯罪行为,并在其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的话,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犯罪。

    这里涉及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这种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也可以为间接故意。运营从业人员与P2P平台负责人合谋进行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肯定构成共同犯罪;运营刚开始没有与P2P平台负责人合谋,但是在运营过程中,发现P2P形成资金池,投资人的资金流向P2P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察觉到平台负责人发布虚假标,虚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等,但是运营并不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运营构成间接故意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还涉及主从犯问题。P2P从业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次要作用,平台负责人其主要作用,因此,P2P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P2P运营一般被认定为从犯。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个人犯罪情形有: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下属非法吸收或者诈骗投资人款项,则个人构成犯罪。从业人员利用其管理职权,在平台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下属,非法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经营的公司,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投资款用于自己挥霍或者还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一)从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系以下三种情况: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集资诈骗罪的量刑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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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顾霖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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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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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上海合伙人,法学硕士,金融学博士。曾就职于南京市某人民检察院,具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承办过多起在全国省市有影响里的刑事案件。擅长于刑事金融资本类等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思维严谨、业务精湛。
  具有十多年的检察官办案经历,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积累了刑事金融资本类、公司综合事务类经验。涉及刑事案件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金融资本类、公司综合事务类等法律业务。撰写的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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