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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概况)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专项债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REITs融资模式)
第四章 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第四节 PPP融资模式的困境与创新
一、我国基础设施融资中PPP模式的现状
在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的模式推进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从2014年开始,我国PPP行业的发展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规模最大的PPP市场。PPP项目涉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农业、林业、科技、能源、教育、养老、旅游、体育、文化、水利建设、城镇综合开发、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基础设施和其他等19个一级行业。
2020年8月,全国 PPP综合信息平台中新增成交PPP项目94个[1],成交项目规模共计1106.48亿元。截至2020年8月底,明树追踪到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已经中标的PPP项目共计8773 个,总投资规模达13.98万亿元。
截止目前,根据明树数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公开成交的PPP项目按行业领域分布情况显示,交通运输行业427.5亿元的成交规模占据了行业成交榜的首位,紧随其后的是市政工程行业,成交规模达377.4亿元。市政工程领域项目成交数量最多,为78个,远超本月总成交数量的一半。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已成交PPP项目规模最大,共计6.04万亿元,其次是市政工程领域,共5.01万亿元,同时市政工程领域已成交PPP项目数量最大,共计5213个。
图1 全口径 PPP 项目行业领域累计成交情况分布图[2]
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成交项目按行业领域统计情况显示,市政工程领域以329.99亿元的成交金额占据了行业成交榜的首位,交通运输领域也贡献了较大的市场成交份额。市政工程领域成交PPP项目数量最多,为41个。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交通运输领域已成交PPP项目规模最大,为4.53万亿元,成交数量为1234个,其次是市政工程领域,成交规模为4.17万亿元, 成交数量为3654个。
图2 财政部口径 PPP 项目行业领域累计成交情况分布图[3]
然而不得不正视的是,在PPP模式被大面积推广的这五年多时间里,混入了大量并不符合规范要求、并不符合PPP模式特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以PPP之名、行变相举债之实。甚至可以说,国内P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运动式”发展的不良苗头,这为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底以来,国家财政部、国资委、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文件,扼制PPP模式的不良发展势头,这也标志着中国PPP市场逐渐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按照最新的政策要求,部分已入库的项目面临清库的风险,不规范的市场需求面临压缩的趋势。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PPP模式的融资渠道也面临着收窄的压力,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也因而受到较大影响。如何规范发展PPP业务、管控PPP业务风险、加速融资落地、拓展融资途径、降低融资低成本已成为PPP社会资本方的重大课题。
图3我国PPP模式政策演进[4]
二、新基建下PPP投融资模式的困境
(一)PPP项目融资渠道收窄,融资成本上升
截至2019年末,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在库项目总计12341个,总投资额17.78万亿,其中:管理库项目9383个,投资额14.48万亿。落地项目(成立项目公司)6529个,但实现融资成功的项目仅883个,进入建设期的项目854个,进入运营期的项目222个。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在库项目因为融资问题,尚处搁浅状态,融资已经成为制约PPP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尤其是涉及到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智慧交通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类PPP项目时,社会资本方往往是以具有强大技术驱动力的高科技企业,但除了一些行业龙头的科技企业,大部分科技企业的资本积累程度较低、融资能力较为欠缺,难以满足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就国内目前情况而言,PPP项目融资渠道过窄,国内主要融资渠道为商业贷款以及上市投资两种模式,企业融资成本高企,选择局限性过大,政府买单现象过于严重。根据中国社会融资成本指数显示,现阶段社会平均融资成本为7.6%,仅是利率成本,若加上各种费用等,平均融资成本将超过8%,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于10%。
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PPP项目融资市场缺少第三方评级机构风险揭示,金融机构又缺乏对PPP项目风险的判断经验,更多依据投资者的主体信用和外部增信为项目提供债务资金,实质上仍未脱离公司融资,并未真正按照国际上定义的项目融资为PPP项目融资。目前,国内大部分PPP项目融资都是由母公司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以母公司的资产基础为支持。这样在相对降低项目风险的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母公司的风险。国内金融机构更青睐于政府付费、大型国有资本牵头等有政府信用背书的项目,不利于PPP项目融资市场化发展,一方面限制了使用者付费模式项目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的判断容易高估的反而加大了项目的融资成本,使得民营企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难以得到根本缓解。
随着2017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8年的全国两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中国正式开启了系统性降杠杆风险的大潮。除此之外,财办金[2017]92号文规定不允许“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国资委192号文划处50%红线,融资渠道锁紧,融资成本上升。2018年和2019年市场上一些知名民企不得已转型投靠地方政府、大型金融控股或者大型央企,而即便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央企、国企,也并非步履轻松,纯靠自有资金投资动能也是有限的。财政部PPP中心2019年推出了PPP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希望有助于盘活存量PPP市场,促进PPP股权和债权交易,释放社会资本新动能,目前尚在起步中。
再看PPP债权融资市场,在库项目经过清理整顿之后融资率依然颇低,说明金融机构对于PPP的认可程度依然不高。财政部信息平台的公开化、透明化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地方政府对于项目还款履约保障,提高公众监督,是否会增强金融机构的支持度,还有待市场进一步验证。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新基建PPP项目的发力,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包括标准的确定,以及实打实的刺激政策。
对于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新基础设施PPP项目,缺乏统一行业的标准和规范指引。一方面会引起在项目操作时的无所适从,给期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后期项目的落地带来障碍;另一方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信息间的互联实现资源的共享,若标准和指引的不同则会带来不同区域甚至同一区域内部项目之间无法有效衔接的问题。
此外,政企协作似乎也是新基建建设的一个难点。新基建所涉及的行业中,民营企业参与较多。政府和企业出发点有所差异,比如政府可能更倾向于从政治、社会民生的角度去考虑新基建,而企业则可能更多地考虑盈利。
(三)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积极性受影响
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特高压等传统基建短板领域中的新基础设施PPP项目。
作为传统基建领域的短板项目,对于这一类项目的潜力和需求量是无需置疑的。但是由于这些项目投资体量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性风险大,民营企业受制于资金和技术的压力很难进入,参与PPP项目的意愿不高,民营企业对参与 PPP项目较为审慎。社会资本方多以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为主,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多以公益性民生项目居多,导致项目收入和盈利缺乏稳定性,社会资本方参与度达不到预期。
此外,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方相比,社会资本方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比如政府无法按时保证资金划拨、影响资金的及时回收,政府换届更迭导致潜在的代际信用风险等,都让社会资本方有所顾忌,参与积极性受影响。
从融资主体看,地方国有企业,普遍面临更加严格的政策限制和融资条件,融资的可获得性、融资成本和盘活存量资产都面临更多挑战。各类民营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特定领域已经具备相对竞争优势,但由于融资环境和条件的严格限制,难以普遍、持续、大规模开展重资产的PPP项目投资。这种过度依赖于所有制背景和强信用主体的融资主体筛选机制,严重制约着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运营效率的实质性提升。而具有能力的央企则受制于国务院国资委对于负债率的要求只能“望梅止渴”。
这些因素造成了在这些补短板领域新基础设施PPP项目中,虽然存在着大量的需求,但无奈真正有能力进入实施的社会资本较少,项目的落地仍存在较大疑虑。
三、“PPP+专项债”
在政策的允许下,为了地方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在债务限额控制下,充分利用市场化融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同时“2019第五届中国PPP发展(融资)论坛”上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要探索PPP与专项债的结合,撬动社会投资,发挥协同加力效应。山东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债〔2019〕50号),首次提出“用好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探索试行‘PPP+专项债券’融资模式”。
但PPP与专项债结合在各方面的讨论中存在较大分歧,从财政部PPP中心“专家库交流实录”来看,财政部及专家倾向于认可这种模式,但是仍处于小心求证和探索阶段。
(一)PPP模式与专项债各自制度设计逻辑与异同
PPP模式制度的基本逻辑是社会资本获取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政府以一般公共预算对项目进行付费或缺口补助,主要目的是引入民间资本,引入先进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和效率。其优势是制度设计完整,责权利清晰,按项目绩效付费,不存在资金沉淀,劣势是受财政承受能力限制规模有限,交易结构和程序复杂导致成本高、落地难。
专项债制度的基本逻辑是由项目本身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者专项收入能够覆盖专项债的本息,所以专项债额度不列入政府赤字,主要目的是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提振经济。其优势是发行速度快,成本低,劣势是项目由政府主导,资金容易沉淀,不利于引入先进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PPP与专项债的共同点在于都不属于政府债务范围,都承担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使命,使用领域和范围存在较大的重叠。区别一是项目实施主体不同,PPP以社会资本为主体,专项债以政府或其所属企业为主体;二是资金承担主体不同,PPP支出责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由项目本身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者专项收入偿还;三是考核机制不同,PPP按项目实际产出绩效付费,专项债尚无明确考核机制,更多依赖土地收益和政府信用。
(二)PPP模式与专项债结合的优势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放开了专项债的融资期限的规定,专项债的融资期限能与PPP合作期完美契合。另一方面专项债本息偿付的资金来源于项目收益,PPP项目支出责任来源于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对于发债金额无法满足项目建设,可以由PPP模式解决资金问题。
专项债解决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后,PPP项目总投资降低,政府支出责任随之减少。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腾出了地方财承空间继续开展PPP项目。PPP项目的融资成本是远远高于专项债融资利率,专项债+PPP的组合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优化地方政府财承结构。
(三)PPP如何与专项债结合
将专项债和PPP结合,就是一个项目AB包的模式。在当前控制隐性负债的政策环境下,专项债和PPP无疑为最为合规的两种项目融资模式,二者各有其特点,专项债具有审批快,资金成本低的优势,而PPP则有引进社会资本先进经验,转变政府管理智能的特点,考虑到二者适用的项目均为准公共产品,经营现金流完全覆盖项目投资,成本较困难,可以采用专项债与PPP相结合的方式,把项目拆分为A、B包,将一些前期启动部分划为A包,由政府发型专项债解决资金来源并先行启动,由于额度或者其他原因专项债资金无法覆盖的,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金解约,同时也可以实现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交给市场,实现政府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效力的作用。[5]
在这个逻辑下,对PPP与专项债结合进行如下架构设计:
1.新增项目
对于同时符合PPP与专项债领域,具有一定经营收益,且能带来政府性基金收益的项目,可先行申请专项债额度,确定发债规模,但是需要在专项债方案中明确以PPP模式落地才开始发行认购,首期规模为项目资本金的49%,在项目开工后由政府出资代表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形式到位;建设期设置重要节点(如融资交割完成、达到重要形象进度等),由实施机构以专项补助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并核减合作总投资;运营期由实施机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项目专项收益、政府性基金收益情况,对不超过项目建设成本70%的部分进行支付,保持将项目建设成本的30%及所有运营收入、成本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
此种架构设计在PPP落地签即明确专项债的规模、使用方式和激励条件,可显著提高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社会资本先行投入和按重要节点使用的规则,基本可排除专项债资金的沉淀;按项目运行绩效进行激励的手段,可提高社会资本提高建设运营能力的愿望,也可显著加快社会资本回收资金的进度,以便投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基础设施投资市场。[6]
2.存量PPP项目
处于建设期的PPP项目,可以立即申请专项债额度,确定发债规模并发行,参照新增项目的方式,首期提高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到49%,要求社会资本方加快融资和建设进度,并设置重要节点进行建设期专项补助。
已完工并处于运营期的PPP项目,可以立即申请专项债额度,确定发债规模并发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项目专项收益、政府性基金收益情况,对不超过项目建设成本70%的部分进行提前支付,腾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继续推进新的PPP项目。[7]
四、“PPP+REITs”
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出台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工作的正式起步。
对此,业内多数专家都认为,公募REITs试点的开展将对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带来重大变革,包括对于近年来已被广泛适用并有大量项目即将步入稳定运营阶段的PPP模式。随着大量PPP项目逐步建设完工进入稳定运营期,探索如何通过PPP+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PPP与REITs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1.盘活存量资产
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公路、铁路、保障房及公租房、新型城镇化综合开发等基建领域,这些领域的PPP项目一般在建设期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而且项目资产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这些领域都属于REITs的投资适用范围,如果将PPP与 REITs相结合,可以选择现金流稳定、风险分配合理、运作模式成熟的PPP项目,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项目公司股权为基础,形成可投资的金融产品,通过交易流通来盘活存PPP项目资产,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此外,盘活存量资产,还能将实物资产转为份额化交易资产,释放PPP项目沉淀资本金,将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经济杠杆,实现良性循环。
2.优化融资安排
作为一种再融资手段,PPP+REITs能够优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融资结构安排,为各类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提供更加充分的投资选择和融资便利,从而解决信贷市场与PPP项目资金需求之间期限错配的矛盾,降低财务杠杆比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优秀的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
3.提升稳定运营能力
PPP与REITs相结合,借助REITs的风险隔离功能,即通过以真实销售(指发起人(Transferor)向发行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转移基础资产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风险)的途径转移资产和设立破产隔离的SPV的方式来分离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建立一道坚实而有效的“防火墙”,以确保项目财务的独立和稳定,夯实项目稳定运营的基础。
4.规范PPP项目发展
交易所是公开、透明、统一、有效的市场,其流通的主要是标准化的产品。PPP+REITs产品如果要在交易所市场流通,必须遵照执行证券监管规则,严格履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也要接受证监会、交易场所等监管机构监管,更要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因此,PPP+REITs将借助资本市场的监管力量和倒逼机制,有效提升PPP项目的透明和规范程度,激励PPP项目参与方按照资本市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来履行PPP项目程序,以此规范PPP项目运作。
(二)符合REITs试点的PPP项目要求
根据《通知》“三、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要求”规定,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的条件有: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通知》对实施路径的规定为,“四、(一)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另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二)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经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四)现金流来源具备较高分散度,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可见,PPP项目开展REITs大致需符合下列要求:1.已进入财政部PPP中心项目库;2.已完成规划环评用地等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3.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4.进入运营期不少于3年并已产生持续稳定收益及现金流;5.能够采取“REITs+ABS”路径。
另外《通知》明确强调了适用行业范围,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三)PPP+REITs模式面对的问题与挑战
1.实际能够落地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数量和规模远低于预期
(1)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统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多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纯政府付费两种模式,如果按照两文件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的要求,则相当大数量的PPP项目无法开展REITs;
(2)具备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基础资产数量有限,尤其在近年来基础设施项目大多集中在可经营性系数较低的领域和投资运营回报被施工利润“平衡”掉的市场环境下。另外现金流稳定、利润丰厚的项目,原始权益人通常不愿分享给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更不会轻易将能够为自己带来利润的优质资产转让给金融市场中的项目管理者来换取有限的汇报。
(3)有相当部分的基础资产在实操中存在合法合规性或产权瑕疵;部分基础资产所有者需要通过持有资产组合的方式维持持续融资能力,而不愿真实出售优质基础资产;
2.基础设施REITs能否覆盖PPP项目的债务性融资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通常的PPP项目,根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其融资方案通常采取“资本金出资+债务性融资”的方式,且项目前期通常均会保持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即呈现“小股大债”的情形。而根据《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需要通过股权方式投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即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大股小债”的原则。因此,按照目前规定,基础设施REITs能否覆盖PPP项目的债务性融资存在不确定性,如希望通过使用更低融资成本的基础设施REITs资金实现对债务性融资置换的目的,仍然需要对可行路径进行进一步设计和论证。
3.资产转让政策不明
PPP项目基础设施资产一般归属于政府方,项目公司只有特许经营权,而资产证券化要求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如果社会资本为国有企业的,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目前国内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经营权转让的政策与流程尚未明确,不利于基础设施类资产的有序转让,也难于准确估计。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201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项目的商业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待于政策层面进行完善。
(四)PPP与REITs如何进行具体结合?
浙大网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许敏慧认为,PPP与公募REITs要想真正结合就更应该注重两者属性问题。首先,需要强化其自身的合规性问题以规范发展,坚持从全生命周期绩效考核角度,对实施PPP与REITs的有效打通,进行方案设计和制度预先安排。另外需要关注REITs的相关税收问题,由于REITs的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因此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税负较重甚至重复征税的情况。建议借鉴已经成熟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项目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其次,有效调动社会资本方、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的参与度。这就需要让市场有合法合规的进入路径,解决现实中PPP项目各方在通过REITs方式实现与资本市场接轨的问题,释放资本金活性,解除债务权利的再释放,让社会资本、原始权益人有更多的投资冲动,建议尽快研究PPP项目退出过程中的税务、法务、行政约束、权益质押等问题。
最后,政府方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成熟市场普遍针对REITs进行了单独立法。在本次试点基础上,思考PPP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应采用的模式、路径,以此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建设一个规范、特色、有韧性的市场,让实施创新各方都有真正的收益。政府方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降本增效,社会资本方通过有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提升其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能找到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的有效路径,财政、央行等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其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形成政策合力,市场合力,资本合力。
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开展,对于盘活我国PPP项目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资金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仍需看到,“PPP+REITs”仍有一些实操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同时也亟须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支持,从而实现基础设施REITs在PPP领域的广泛应用。
注释:
[1] 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且在本月内有公开的市场成交信息,则纳入财政部本月成交项目统计,即该项目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可能暂未进入执行阶段,但实际市场已有公开成交信息,则明树报告中将其纳入财政部已成交项目统计范畴。
[2] 明树,《2020年8月全国PPP项目市场动态》
[3] 明树,《2020年8月全国PPP项目市场动态》
[4] 黄卫根 马世昌,《行业规范发展形势下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融资渠道研究》
[5] 神话财经,《PPP与专项债的交替轮回》
[6] 郭树锋,《PPP与专项债结合破局之逻辑与架构设计》
[7] 郭树锋,《PPP与专项债结合破局之逻辑与架构设计》
(来源:微信公号“建纬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基础设施业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房委秘书长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学位。同时拥有土建高级工程师、国家土建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项目分析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资格。
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十年,负责大型施工项目的全面管理,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承办了一大批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近年来对我国PPP模式投资建设的法律问题有深入地研究,在全国多地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对各种PPP项目的模式的转换及应用有特别的法律思路,其特别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参与编写出版了多部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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