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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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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长期以来被认为只有从事刑事辩护律师才会面临。民商事及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不会有这种执业风险。这也成为很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而选择从事民商事及非诉业务的重要理由。

  但近期发生的几起民商事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备受争议的青海竹某某律师案,揭示了律师不论是在民商事诉讼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同样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而且令人不安的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一般对自身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加以防范,但不少民商事律师却对此知之甚少,认为自己仅是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是否是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是否涉嫌犯罪和自己没有关系。其主要原因是在一些问题上出现观念认识错误,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及非诉业务中,同样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甚至面临刑事法律风险还不自知。

一、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仅只是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完全成为律师豁免责任的避风港

  基于每一个人包括违法犯罪分子都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为任何有法律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认识。不少民商事律师在观念上认为,只要和当事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即便客观上为当事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也是当事人利用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己不应当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仅负有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不会知道基础事实是否存在问题,也无相应的审查义务,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所决定。即便当事人是利用诉讼手段实现犯罪目的,自己正常的法律服务只起到了工具的作用,不能成为当事人实施犯罪的帮助犯。

  这样的观点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与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避风港原则”类似。律师只是利用既定的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要外在形式上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不能因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客观上对当事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或便利条件,就认定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

  但互联网“避风港原则”外还有“红旗原则”。如果当事人利用律师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就像红旗一样飘扬,律师不应当装作不知道,也很难以自己主观不明知来推脱责任。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更多的专业经验以及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多的了解,在经验法则上会被认为比一般人有更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加之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和当事人有频繁接触。在判断是否明知,事实和证据上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刑事法中对主观明知的判断,除了通过证据直接证明外,还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论,这种推论只要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并经得起反驳的情况下,是能够实现证明目的的。

  律师虽然因对当事人负有的忠诚及保密的义务,不能主动揭发和披露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但如果明知当事人在利用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实现犯罪目的,以及明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不合法,仍然提供法律技术解决方案时,就很难逃脱共犯的责任。

  根据刑法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即便律师在此过程中没有和当事人有共谋,也未具体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但也会被认定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所起的作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形式合规性审查不能取代实质违法性判断

  不可否认,由于不同法律领域保护的法益及所希望实现的目的不同,在对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模式以及是否合法的思维方式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在民商事领域,更为强调“契约至上”,注重对各种交易行为外观形式的审查,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这让主要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更多的只从形式上考虑问题,简单满足形式合法性的要求,缺乏从实质的角度分析判断问题的习惯和思维模式。

  甚而实践中还出现一些律师明知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起草合同文本,设计交易架构以使之形式上不具有违法性。

  如在民间借贷中,在合同文本设计时以其它费用的形式来掩盖收取高利息的实质。在非法集资中,帮助当事人设置众筹或股权模式来掩盖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本质。

  在充当诉讼代理人时,只要有书证等证据证明表面法律关系成立,能够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获得胜诉即,便明知基础事实存在问题,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也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手段帮助当事人获得不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委托事项涉嫌犯罪,律师就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虽然根据法秩序统一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合法,不能认定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刑事法对事实和证据认定时,有透过现象看本质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说法,虽也注重表面法律关系的审查,但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会挖掘表面法律关系下真实的客观事实。证据规则上,亦无书证一般优先人证的说法,书证等文本形式上的合法性,虽然能够成为辩解的理由,但并必然阻却根据事实真相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在民商事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只注重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分析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不论民事行为上强调诚实信用,商事行为中主张意思自治,但同样都不会拘泥于形式审查,同样要考虑形成合同等文本的基础事实是否客观、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论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还是主要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都不能欠缺实质违法性判断的思维模式,欠缺实质违法性判断的思维模式,让很多民商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知道自己已经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这一方面,尤其在为民间金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客观地说,在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界不清,存在很多灰色和模糊地带。加之鼓励创新和发展,各种金融创新行为不断出现,出现了很多打擦边球的行为,整个行业乱象丛生。不少律师为了业务发展,加之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热衷参与其中,帮助设计交易模式、起草法律文本、代为诉讼和仲裁。

  如果边界行为不清,甚至是意图通过方案的设计来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政策的约束,会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民商事律师业务尤其是在涉及民间金融服务领域,会成为律师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发地带。

三、民商事业务中该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对法律风险防范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方法,我一直认为只要行为及事情本身在实质上具有违法性,是无法通过方案的设计以及行为方式的选择消除风险。方案的选择以及规避方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多只能是延缓爆发或难以被发现。这和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一样,只是早晚的事。

  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是要有边界意识,对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规性及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判断,更不能被经济利益所诱惑,帮助当事人设计方案、交易架构、诉讼策略以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而言,要强化风险意识,对当事人委托事项以及提出的法律需求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实质判断。如果委托事项本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或目的是借助律师法律服务谋取不法利益时,即便形式上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也不能为其提供服务。

  就以目前所重点打击的“套路贷”犯罪以及近几年高发的非法集资犯罪为例。从事“套路贷”犯罪的团伙一般外在都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在形式上与“民间借贷”类似,除了通过暴力或软暴力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外,还会借助诉讼、仲裁等合法形式实现对受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在这过程中,从事“套路贷”犯罪的团伙有借助律师专业知识为其法律服务的需要,包括交易模式的设置、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以及后续借助诉讼、仲裁实现不法利益等等,以让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律师在遇到此类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时,其实只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不难区分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行为,还是以民间借贷为形式,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在过程中有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就很大程度上涉嫌“套路贷”犯罪。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所出借的本金已经是犯罪的工具,虽然不计入犯罪金额,但整体上会被进行否定性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受聘请或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进行方案设计、发律师函、参与谈判协商、代为诉讼或仲裁,就很难因自己只是从事正常的法律服务免除自己的责任,即便没有共谋,只要有证据证明主观上明知,会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正常投资入股行为、商品买卖和服务项目提供之间,虽然存在不少模糊和争议地带,非法集资犯罪不影响单一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只要熟知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规以及有关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能够进行界分。

  如果律师明知当事人在实质上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不论形式和方式如何设置,只有在实质上符合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不特定性,就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会容易被认定为犯罪帮助并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民商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树立对委托事项在实质上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分析判断的观念,这是减少和避免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这并不是排斥法律规则和技术方法的使用,任何法律规则和技术方法只有建立在正当事实的基础上,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律师如果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已经认识到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犯罪,法律服务需求的目的是借助法律手段实现非法利益,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要认为自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对规则的合理利用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以自己未参与共谋主观上不明知来推脱,这会让自己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借用“套路贷”犯罪的说法,民商事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时刻小心被当事人和经济利益“套路”,让自己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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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袁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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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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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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