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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三方面对防疫期间相关刑事案件办理作了规范,厘清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问题,我从几个关键词入手,谈谈个人认识。
压倒一切
《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法律就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在当前的形势下,疫情防控是最高利益,我们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切实理解压倒一切,头等大事的含义。以律师会见为例,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看守所的封闭、人员密集等特殊性,律师会见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监管机关采取的一些临时性措施,我们应当在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充分、合理运用各种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果出现一审判决后无法及时会见的情况,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由辩护人代为提起上诉,同时与法院充分沟通,将经被告人同意合理解释为包括事后同意,由法院征求被告人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
在《意见》中,“疫情防控期间”一词出现了11次之多,理解这一概念对《意见》的适用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疫情防控期间,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国务院2005年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其附件《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表述:“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依据该文件,疫情防控期间的概念应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概念更大。在已经发生疫情,需要并已经开始进行防控,但尚未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期间,也应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落实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来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解除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新冠肺炎在1月20日时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可将1月20日起至国务院批准解除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甲类预防、控制措施之日,视为本次疫情的防控期间。
违反国家规定
《意见》二(四)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确有处罚必要,但是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入罪,仍需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经检索,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的“国家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哄抬物价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可以对其依法行政处罚。
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意见》二(五)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赠与行为没有对价,慈善捐赠更是基于同情心,因此,受赠人即使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你施舍的一个“乞丐”完全可能比你富有,装穷乞讨显然不是犯罪。但是在特殊情形下,骗捐行为也涉嫌犯罪。按照《意见》的规定,符合这四个条件,即涉嫌诈骗罪:
1、在疫情防控期间
2、捏造事实
3、捐赠者是公众
4、数额较大
对特殊时期骗捐行为的司法认定,是我们厘清无对价诈骗犯罪的一条路径。
“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让我们充分发挥法律人的力量,努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参与者、防护措施的执行者、防控知识的传播者、抗疫逆行者的守护者,积合力以致胜,汇众智而成功。
(来源:微信公号“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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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之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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