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免费 熊少虞 时长/课时:22分钟/0.4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8,918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具有专属性,法律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一并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闫小毛从黎阳公司受让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裁判要点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其担保范围具有专属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该司法解释已被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所废止,但是,除了民法典施行,引用条文更新之外,其内容未变,新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3. 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案情概要

  1.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公司)与东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东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阳公司工程款12502943.05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黎阳公司有权对温县新东未来城1#、2#、3#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2502943.0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 一审判决后,黎阳公司与东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2017)豫08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保全费、鉴定费、反诉费负担部分;二、变更一审法院(2017)豫08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黎阳公司工程款19372188.8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东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变更一审法院(2017)豫08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黎阳公司有权对温县新东城1#、2#、3#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37218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2019年5月16日,闫小毛与黎阳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闫小毛为黎阳公司承建的温县新东未来城项目的全额投资人,黎阳公司自愿将本院(2018)豫民终1418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黎阳公司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闫小毛。黎阳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通知东成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依法向闫小毛履行全部义务。闫小毛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

  4. 2020年4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08执221号之三十四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案涉房产。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

  5. 最高法院与2021年2月2日裁定:驳回王晓燕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理由

  1.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闫小毛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黎阳公司对东成公司温县新东未来城1号、2号、3号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372188.8元范围内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黎阳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闫小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具有专属性,只能是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也随之转让。因此,闫小毛作为黎阳公司承建的温县新东未来城工程建设工程款的实际出资人,在取得黎阳公司的债权后自然取得相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2.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闫小毛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建设工程债权转让,也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属于承包人。本案中,黎阳公司自愿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闫小毛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的全额投资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在受让黎阳公司的债权后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闫小毛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黎阳公司对东成公司享有19372188.8元工程款债权,并对东成公司温县新东未来城1号、2号、3号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37218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黎阳公司已于2019年5月16日与闫小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东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闫小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其担保范围具有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小毛系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小毛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小毛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晓燕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法院裁定书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小毛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晓燕因与被申请人闫小毛、第三人焦作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晓燕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判决对王晓燕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未予全面审核,仅仅依据王晓燕与东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无视王晓燕提供的从陈军等四位村民处购买门面房面积指标的证据,错误认定案涉门面房是王晓燕从东成公司购买的一般商品房,导致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王晓燕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王晓燕从焦作市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组村民陈军、郑国军、陈建良、张红兵处购买了土地征收留地安置的170平方米门面房面积或指标,并与东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王晓燕是从陈军、郑国军、陈建良、张红兵处购买门面房面积指标,并非直接购买案涉门面房,王晓燕虽然没有与陈军等四位村民签订门面房转让协议,也没有直接向陈军等人支付购门面房款,但不影响王晓燕从陈军等四位村民处购买指标的事实。陈军等四位村民从东成公司购买了安置门面房面积或指标,并通过东成公司王广超介绍卖给了王晓燕,王晓燕随后与东成公司就案涉门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铺的性质并非东成公司对外销售的商品房,而是焦作市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组村民的安置门面房。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闫小毛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适用法律错误。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法律规定该权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该权利专属于施工承包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公司)对东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闫小毛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只是普通金钱债权,不能从黎阳公司处受让优先受偿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应当享有该优先受偿权。一二审判决认定闫小毛是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的实际出资人,闫小毛受让取得黎阳公司债权后自然取得优先受偿权有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该认定是错误的。

  (三)即使闫小毛可以基于债权转让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王晓燕基于受让焦作市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组村民的安置门面房指标并实际购买了案涉商铺的事实而当然享有上述村民对安置门面房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能够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综上,王晓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闫小毛提交书面意见称:

  (一)闫小毛因债权转让取得了二审法院(2018)豫民终1418号生效判决确定的黎阳公司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故闫小毛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王晓燕没有从村民手里购买案涉房屋。一审时,王晓燕虽然提交了东成公司和村民之间签订的《购门面房协议》,但是这些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村民和东成公司均未出庭,真实性无法核实。另外,王晓燕也没有提供其与村民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其从村民手中购买了案涉房屋。

  (三)本案与其他执行异议案件完全不同。闫小毛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王晓燕和东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大量的款项都是王晓燕先转给东成公司,然后东成公司再转给王晓燕,故王晓燕并未实际向东成公司支付购房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涉嫌虚假诉讼,与其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完全不同。综上,请求驳回王晓燕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晓燕的申请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王晓燕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关于闫小毛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黎阳公司对东成公司享有19372188.8元工程款债权,并对东成公司温县新东未来城1号、2号、3号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37218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黎阳公司已于2019年5月16日与闫小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东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闫小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其担保范围具有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小毛系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小毛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小毛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晓燕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王晓燕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晓燕主张其受让了焦作市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组村民的安置门面房指标并实际购买了案涉商铺,但王晓燕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并未与焦作市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组村民张红兵、陈军、郑国军、陈建良签订相应的门面房转让协议,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向张红兵、陈军、郑国军、陈建良支付房款,不能证实王晓燕从张红兵、陈军、郑国军、陈建良处购买安置置换的门面房,王晓燕关于其对案涉门面房享有的权利优先于闫小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王晓燕与东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其所购买的案涉房产为商铺,并非用于居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精神,因此,王晓燕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费者,故二审判决认定王晓燕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综上,王晓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晓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其庆

书记员 王康桥

素材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整理丨观成诉讼团队-熊少虞律师

文章来源丨微信公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熊少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熊少虞
  • 文章23
  • 读者26w
  • 关注19
  • 点赞166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主任

  主要业务领域: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合规及纠纷解决、民商事疑难争议解决。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消费:7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48课时/22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消费:7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48课时/22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