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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难点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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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在实务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成为常见现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纠纷,也较为常见。

本文主要分享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难点和解决方案。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对相关文件的查阅或复制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使知情权的前提要求权利主体必须是股东。

这意味着,股东身份如果存在争议,则难以打开知情权的大门。

引起股东身份争议的原因很多:

如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但尚未在工商登记上变更。

又如股东资格已丧失,但未在工商登记上变更。

再如在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身份争议。

......

在股东身份争议的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现象:

即公司内部的实际股东情况与工商登记显示的情况不一致。

二、隐名股东与知情权

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基础法律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

以上规定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关系的处理,确立了基本规则。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是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置备的文件之一,但真正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较少,普遍缺失倒是常见。

然而,隐名股东即不显示在工商登记上,也不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又不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即无法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缺少股东身份的外现形式,是行使知情权的难点。

三、解决方案

隐名股东如要顺利行使知情权,则需在缺少股东身份外现形式的情况下,设置一条行使知情权的路径。

在可以选择的路径中,性价比高的解决方案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相关股权代持协议。

关于股权代持,我们在之前的文章《股东争议|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模型》中已经分享过,可关注公众号获取。

股权代持协议需要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就股东权利如何分配进行系统约定,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约定,以对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建立重要保障:

 隐名股东需向公司行使知情权的,名义股东应当按照隐名股东的要求,向公司提交查账申请书等主张行使知情权。

 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未经隐名股东书面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知情权。

 名义股东对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不予配合,名义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隐名股东因此造成损失的,名义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如能增加公司为股权代持的见证方,可列公司为见证方并加盖印章,使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多一道保护。

四、最后强调

近年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经常产生纠纷。

纠纷产生后,隐名股东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无相关协议而无法主张权利。

甚至钱投了,股权也丢了。

股权代持是确立股东权利义务的必备基础,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情形中,“口头约定”无法防范风险,需要用规则理清的关系,不要用人情去处理。

人性有进退,欲望有大小。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学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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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方向:股东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主理人,分享股东、股权知识。已为多家企业的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东争议解决等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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