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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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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是否需要交税(综述),除了个人所得税外,我们分析并得出结论: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不属于其他任何税种的征收范围。

接下来,我们详细论证一下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应税所得共九项,分别为:(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以下我们就这九项进行逐项分析:

1、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就主体上而言,并非接受单位支付不符合雇佣的定义;从行为性质来看,赠与行为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不存在提供劳动的行为。因此,该行为与工资、薪金所得无关。

2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故该行为与劳务报酬所得无关。

3、稿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无出版、发表作品的行为,故该行为与稿酬所得无关。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无提供特许权的行为,故该行为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无关。

5经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无从事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的行为,故该行为与经营所得无关。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取得货币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并非基于拥有债权、股权等原因而取得的收益,故该行为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关。

7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取得货币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并非基于出租财产的原因而取得的收益,故该行为与财产租赁所得无关。

8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取得货币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并非基于转让上述规定财产的原因而取得的收益,故该行为与财产转让所得无关。

9偶然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非属于“得奖、中奖、中彩”行为,但似乎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有关,可能可以适用这个税目。

是否属于偶然所得

针对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是否适用偶然所得问题,我们接下去进行深入分析。

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是否适用偶然所得的关键,就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我国《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同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开征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对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无权擅自确定适用范围,否则便属于擅自开征税种!

目前,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针对“偶然所得”适用范围存在以下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l02号)

该文件规定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赠与主体并非企业也不存在承担不竞争义务,故不适用该文件规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根据该公告的内容,共确定了以下三类适用“偶然所得”税目的行为: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不存在担保行为,故不适用该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非接受房屋赠与,故不适用该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并非接受企业赠与,故不适用该条规定。

除了规定“偶然所得”的范围,《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同时将过去关于“其他所得”适用范围的文件或文件条款均予以废止。

至此,“偶然所得”仅包括: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取得企业支付的不竞争款;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受赠房屋所得;取得企业礼品收入。而这里面并不包含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的情形。

结论

通过上述详细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个人接受其他个人赠与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金额有多大,均不需缴纳!

所以,请大胆地收红包吧!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世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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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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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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